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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究竟登记在谁的名下?目前关于产权证上到底写谁的名字主要有 5 种做法,不同的方案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恋爱中的男女应当对此有清晰的认识,然后再根据自己家庭和对方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案,以免仓促决定后,家庭、恋人反目,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一、写“准夫妻”二人的名字
这是大多数恋人特别是女孩子的观点,他们认为,既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未来也是给他们居住的,当然应该写恋人双方的名字。
◆登记在“准夫妻”名下的法律后果
如果采用这种方案,那么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也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若出现离异,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钱款。但如果购房后“准夫妻”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那么“准婚房”仍将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贷款也是为双方的共同债务。但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相应证据显示父母出资是基于“准夫妻”双方结婚的目的,法院也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而条件就是双方结婚。但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父母就有权索回出资的钱款,上海一家法院此前就出现过这样的判例。
相关案例
温某与吴某于 2011 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自 2013 年 5 月开始在杭州同居生活到 2017 年 3 月。双方同居生活期间,2016 年 2 月,双方为结婚所需共同出资购买了坐落于衢州市白云小区一住宅,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
该房产购买价格为 60 万余元,首付款 10 万余元,其中温某及其父亲代付 10 万元,吴某父亲支付税金 2 万余元及首付款 8 千元。按揭贷款 50 万元整,温某、吴某为共同借款人。2017 年 5 月,吴某回衢州工作并着手装修这套房子,温某父亲也参与进来,各自都有资金投入。
2017 年年底装修完工后,两人搬入新房居住,然而不到一年时间,2018 年 10 月双方就分手了。物是人非,在两人搬离后,温某将房子出租,并诉至法院,诉求这套房屋归其所有。吴某由此提起反诉,认为这套房屋为共同共有,要求均等分割。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 10 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该“一般共有”即是区别于“夫妻共有”,同居关系中的财产权属在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各自对财产取得的投入、贡献等的大小,而非一味地予以均等分割。
因双方现有证据均无法证明自己在涉案房屋中投入的具体款项数额,故法院从双方认可的各自对房屋的资金投入、共同生活期间的资金投入、还贷、装修、房屋增值等因素综合考量,因房屋现价值约为 180 万元,酌情确定温某支付吴某分割款 35 万元,该房屋归温某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温某单独负责偿还。
二、写父母的名字
这是很多男方家长的观点。他们认为,虽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但毕竟恋人们还没有登记,有的期房还要等一年多才能交房,到时候分手了该怎么办。况且首付款全是父母出的,恋人们并没有什么投入,因此写父母的名字也比较保险。
◆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
如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向父母的借贷,并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三、写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
这种做法也较为普遍,往往是因为男方的父母出了全部的首付款,未来还贷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这婚房应算是男方家的财产。
◆登记在男方及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
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他们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由他们共同享有或承担。而男方的相应产权分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新的婚姻法,这部分财产并不因结婚而产生共有的结果。但如果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女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产权证登记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亦是这样。
四、写双方父母和“准夫妻”的名字
很多人认为,与其那么麻烦,不如把双方所有人都登记到产权证上,这样大家都有权利,公平合理。
◆登记在双方父母和准夫妻名下的法律后果
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是准夫妻和双方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其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担。如果婚后仅用夫妻双方的婚后收入还贷的,双方离婚,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则无权享有该部分财产。
五、只写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在由“准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独自承担所有房款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婚后因父母的介入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很多恋人选择了这种方案。
◆只登记在男方或女方名下的法律后果
这种情况需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屋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的名下,但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产权证下该方的个人财产。
相关案例
开化小伙方某一直在杭州工作,与同样在杭州工作的江山姑娘小余一见如故很快就成了男女朋友关系。方某的父母打算为儿买房,可是碍于杭州限购政策,方某便与小余商量,打算用小余的名义报名参加摇号购房。9 月 11 日,方某将参加摇号所需交纳的押金 80 万元转账到小余的银行账户。很幸运,两人还真就摇到了一套新房。
谁知,当准备走正常的购房程序时,方某与小余的感情出现了危机。可是方某的父母希望两人尽快结婚,而现年才 25 岁的小余还想再打拼一下事业并不打算太早结婚。方某与小余两人的矛盾越来越深,没多久竟然分了手。
既然跟女朋友分手了,那以女朋友名义摇号的房子也不能再购买,方某只能通知房开公司,该公司很快就把 80 万元押金退回到了小余的银行账户上。
出人意料的是,小余收到这笔钱后不愿归还,最后连电话也不再接了。几次催讨无果后,方某只能把小余起诉到法院。法官认为,该房即使以小余名义购买,但由方某及父母出资,通常认定这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最终双方未结婚,该房产将属于产权证所载一方即小余所有,但对方仍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承办法官对两人进行了疏导和调解,面对清楚的转账记录,小余终于同意把这 80 万元押金返还给方某,而方某也对自己之前过激的言语向小余道了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