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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仅以“出轨”请求离婚?山东高法到底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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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离婚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判决是否离婚则是法庭的责任二者不可混为一谈。提出离婚的权利原则上没有约束。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号前几日发布了题为《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文章,虽然目前已被删除,但在网上引发热议。总体上,其内容与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但是,在一些细节和表达方式方面,也存在不严谨、不精准之处。

 

我国离婚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既保障离婚自由,又反对轻率离婚”,这也是婚烟登记和审判实践中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保障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基本要求。而反对轻率离婚既是为了避免冲动离婚、激情离婚,是为了保障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在日常生活中,婚姻当事人因另一方“婚内出轨”而提出离婚的情形比较常见。但婚内出轨并非法律术语,而是生活语言,一般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方与第三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方婚内出轨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协议离婚,并到婚姻登记机关中请离婚登记。依据民法典第 1076 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应当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而且,该协议要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于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夫妻一方婚内出轨的情形另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民法典第 1079 条确立了“调解前置”的程序,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就明确了,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根本标准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由于“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民法典第 1079 条明确,可以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以便利法官操作。这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内出轨是否可以认定为“与他人同居”,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来认定。依据该司法解释第 2 条的规定,“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如果婚内出轨者没有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就不属于“与他人同居”。

在夫妻一方婚内出轨没有构成重婚,也没有构成“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另一方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此时,法院仍然要先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也要结合民法典第 1079 条的规定,来认定是否构成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决定是否判决离婚。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贯做法,此时认定感情是否破裂要综合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因素。

综上所述,法律规定的是判决离婚的各种情形,对于请求离婚则无任何要求。请求离婚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判决是否离婚则是法庭的责任,二者不可混为一谈。提出离婚的权利原则上没有约束。

 

来源:成都商报

特约评论员周友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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