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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切不可随意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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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几个公司法相关的基本原则:

1.有限责任原则,即股东以认缴的公司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风险,如两个股东共认缴500万,那风险敞口就是500万,顶多这500万亏完结束;

2.资本维持原则,法律或者说国家希望公司尽可能的平稳、健康运行,所以不希望轻易的减少注册资本,如果需要减资,需要履行必要的程序,避免算还债权人利益;

3.股东与公司分立原则,股东是股东,公司是公司,股东是爹妈,公司是儿子,儿子是爹妈生的不错,应该听父母话也没错,但是儿子长大了有自己的意识和行为,各过个日子,只是必要的时候,比如重大事情要听父母的意见,但是父母≠子女;

4.减资行为虽不属于抽逃出资,但因公司资产减少降低了公司承担责任能力,直接影响到公司债权人利益,故法律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规定了比增加注册资本更加严格的法律程序。在审判实践中,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程序,法院也可将该程序认定为名为减资,实为抽逃出资性质,减资股东应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减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指导案例】

安徽新集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与如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海恒德置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79号,2011.05.10。

中科本安公司向工行韶山路支行申请贷款8000万元时,注册资金为1亿元,而其在获取贷款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中科本安公司股东会决议减少注册资本5000万元,但没有告知债权人工行韶山路支行,仅于2005年11月14、15、17日在《家庭导报》中刊登了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中“中科本安公司如进行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减资、重大资产转让等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变动时,应提前通知工行韶山路支行,否则在清偿完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前述行为”的约定,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规定。中科本安公司在减资时,亦于2005年12月19日形成了《临时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对于公司对外负债,在公司减资后,债权人如有异议,公司股东承担全部责任。中科时代公司作为中科本安公司的股东,原股本为4985万元,减资2700万元,之后又增加注册资本2000万元,至贷款期限届满后实际减资700万元,根据上述《临时股东会决议》的约定,中科时代公司也应在该700万元范围内对中科本安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工行韶山路支行请求中科时代公司在2700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已超出其实际减资额度,对其中超额的2000万元补充赔偿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湖南信托公司亦作为中科本安公司的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减资2300万元,同上理,湖南信托公司应在2300万元范围内对中科本安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工行韶山路支行请求湖南信托公司在23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其他类似案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昌隆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曾跃华曾裔全、曾裔银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渝民终10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钟丹东公司减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苏商终字第00034号。

【功与防】

【进攻(请求权基础)】

1.起诉被告(公司)偿还债务时,应提前查询被告公司的基本情况,如是否是一人股东(可追加股东为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或债权明确后是否有减资行为(如有,追加股东为被告);

2.虽然债权未经法律程序确认,但是被告明知,合同正在履行,存在待结算货款。

【防守(答辩理由)】

1.减资已经经过法定程序;

2.减资时,原告并非被告的债权人;

3.减资并不影响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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