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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离婚后想独吞宁波9处房产,法院为何把诉请全部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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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宁波,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产就是共同财产——光凭一方早年写下的”代管”承诺想整批拿走,可没那么容易。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这起同居析产案,把这条界线讲得很清楚。

案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受理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浙0212民初3*5号

标签:#宁波房产 #同居析产 #共同共有 #遗嘱自认 #涉外离婚

一、案情速览

这起案子横跨香港与宁波两地。原告陈某某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与被告宋某某(现住宁波市鄞州区)相识后同居,并在香港登记结婚,2018年又经香港法院判决离婚。早在2003年至2008年间,原告常年在境外,先后向被告汇款合计约17.3万欧元、9.4万英镑,用于在宁波市鄞州区置业——两人共同出资,在鄞州多个片区陆续买下住宅、商铺共9处,产权多登记在双方名下;另有一套住宅,由被告个人出资购置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

2018年香港法院判离时,并未处置这批登记在宁波的不动产。离婚后,原告搬出被告2008年出具的一张”代管”条子,起诉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称其在宁波的物业都是委托被告代持,请求把9处共有房产以及登记在被告个人名下的那套住宅全部判归自己,并由被告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涉案房产价值约400万元。

二、争议焦点

本案表面争的是”房子归谁”,实质卡在三个法律问题上:

  1. 被告2008年出具的”代管”条子,能否证明其在宁波的物业只是替原告持有?
  2. 原告2013年亲笔所立《遗嘱》已写明”9处房产双方各占50%”,这份表述能否推翻他”全部归己”的主张?
  3. 登记在被告个人名下、又未列入《遗嘱》共有清单的那套住宅,究竟算被告个人财产,还是也应归原告?

三、律师办案思路

被告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月红律师没有陷入”各说各话”的口水仗,而是把证据与法律拆成三层,逐点回击。

一是锁死”登记外观”。张月红律师将9处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与购房合同逐项整理成表,让法庭看到:这些房产自购置起就登记在双方名下、载明共同共有,物权公示的外观从一开始就是”共同所有”,而非替原告”代管”。按《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共有的一般规定,登记状态是判断权属的首要依据。

二是用对方自己的《遗嘱》反制。被告2008年出具代管条子在前,原告2013年亲笔《遗嘱》却白纸黑字写明:9处房产系双方共有、各占50%。张月红律师向法庭提交这份书证并点破效力——遗嘱虽因继承尚未发生而未生效,但其中对共同财产的确认,是原告明知有条子存在仍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于”自己承认共有”,与他如今”全部归我”的说法正面冲突;后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足以否定先前的单方说法。

三是把被告个人财产单独摘出。登记在被告个人名下的那套住宅系其个人出资购置,且未列入《遗嘱》的共同财产清单,应属个人财产,不属于对方可以主张分割的共有范围。三招打出,原告”代管独占”的说法已难立足。

四、裁判结果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9处房产均系原、被告同居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名义购置并登记,属双方共同共有。被告2008年出具条子在前,原告2013年所立《遗嘱》在后;《遗嘱》虽未生效,但其中关于”9处房产各占50%”的认定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足以表明原告并不认为房产属于被告代持。登记在被告个人名下的那套住宅系被告个人出资购买,亦未列入《遗嘱》共有清单,应属被告个人财产。据此,法院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400元由原告负担。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

五、给宁波当事人的几点提醒

其一,同居或婚姻期间共同出资买房,出资流水和登记状态两条证据线都要留好——转账记录、产权证原件缺一不可,别等关系破裂后才想起补证。其二,想主张对方名下房产是”代持””借名”,必须拿出足以对抗产权登记的书面证据;若对方事后又通过遗嘱、协议确认了共有,单方承诺很难站得住脚。其三,房产纠纷管辖清晰:不动产在哪个区,就由哪个区法院管——本案房产在鄞州,故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海曙、江北、北仑、镇海的当事人遇到同类问题,先对照产权证上的坐落确定管辖法院再行动。其四,跨境婚姻或一方常年在境外的情况并不少见,离婚身份关系在境外解决了,内地房产分割仍要回到房产所在地法院处理,不必担心”无门可诉”。

六、FAQ 高频问答

问一:宁波鄞州,我和对象同居时一起出钱买了房、只登记在一个人名下,分手后房产怎么分?

答:先看出资、再看登记。同居期间共同出资的房产,法院会结合出资比例、登记和共同生活事实处理,能证明出资的一方对房产享有相应权益。切记留好转账记录与购房合同,分手前可先书面确认出资份额。

问二:对方给我写过”房子都是替他(她)代持”的字条,能把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子都要回来吗?

答:很难。登记在双方名下本身就是共同共有的外观,单凭早年一张承诺要推翻登记,法院还会结合出资与事后确认判断。本案原告2008年拿到代管条子,自己2013年却立遗嘱确认”各占50%”,前后矛盾,诉请终被驳回。

问三:在香港(境外)离的婚,没有处理的内地房产还能在宁波再起诉分割吗?

答:可以。境外法院对内地不动产一般不作处置,可向房产所在地法院另行提起析产或共有物分割之诉——本案房产在宁波鄞州,即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前建议先咨询熟悉本地实务的婚姻家事律师,厘清管辖与证据清单。

💰 权益小结:张月红律师代理被告应诉,原告”9处房产全部归己”的诉请被全部驳回,双方共有的房产与被告个人名下房产的权属均未被改变。

📌 管辖提示:涉不动产的同居析产、共有物分割纠纷,一般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房产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故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涉港离婚身份问题已在香港解决,不影响内地法院对宁波房产纠纷行使管辖权。

撰稿:张月红律师|宁波专职婚姻家事律师,专注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婚内房产、出轨取证、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执业地点:浙江宁波

本文为案例展示,当事人信息均已脱敏;具体案情与裁判结果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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