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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宁波余姚,离婚协议里为婚内出轨写下的精神损害赔偿,签了字就要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这起终审,把「协议约定的 50 万元全额获支持、上诉被驳回」一次讲透。
一、案情速览
宁波余姚的姚某与盛某,2007 年登记结婚。二十多年的婚姻,被盛某婚内的反复背叛一点点磨损——他多次嫖娼、出轨,2014 年写下承认出轨的《承诺书》,两人 2017 年开始分居,2021 年又签下《分居协议书》。2023 年 7 月,双方在余姚市民政局登记离婚,同日签订《离婚协议书》,把一切写进纸面:儿子由姚某抚养,盛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6000 元;位于宁波余姚市区的住房及一辆沃尔沃轿车归姚某;盛某名下公积金账户余额归姚某;盛某另须在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一次性支付姚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50 万元。
约定的日子到了,盛某分文未付。姚某诉至余姚市人民法院,要求盛某支付公积金账户余额 176250.22 元与精神损害赔偿金 50 万元。一审支持了全部诉请。盛某不服,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争议焦点
- 离婚协议能否以「受女方诱骗签订、非真实意思」为由主张撤销?
- 离婚协议约定的 50 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否属于约定过高而应由法院调低?
- 公积金账户余额,男方应全额给付,还是可以只付一半?
三、律师办案思路
代理姚某的张月红律师,把赢面押在了一份文件上——《离婚协议书》。
第一,协议本身就是最强的证据。这份写明赔偿项目、金额与履行期限、并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协议,把过错方的给付义务一次固定。张月红律师代理姚某起诉时紧扣协议诉请履行,把证明责任压回给反悔的一方。
第二,把「出轨」坐实成「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项将「有其他重大过错」列为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张月红律师把 2014 年《承诺书》、2021 年《分居协议书》与相关邮寄往来记录串成一条时间跨度近十年的证据链,让法庭确认这笔赔偿「有事实基础」。
第三,正面拆解「受欺诈诱签」。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条,离婚后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须举证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盛某签订协议近两年从未主张、也未起诉撤销,更拿不出证据,抗辩自然落空。
第四,回应「约定过高、已退休无力支付」。50 万元赔偿是双方综合过错与感情达成的合意,带有人身属性,主张调低的一方须举证约定明显不合理;「已退休、支付能力不足」并不能免除过错方按约履行的义务。程序上,诉前财产保全先行锁定公积金账户,为执行兜了底。
四、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盛某于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姚某公积金账户余额 176250.22 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50 万元,受理费、保全费均由盛某负担。盛某上诉,改为主张仅付公积金余额 88125.11 元、并把精神赔偿调低到 5 万元。
二审确认: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经民政备案、内容明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盛某离婚后亦未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其婚内出轨证据充分,50 万元精神赔偿约定不属过高。公积金部分,盛某当庭同意全额给付又反悔只付一半,二审明确指出此举违反诚信诉讼原则,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9181.25 元由盛某负担。本案为终审判决。
五、给宁波当事人的几点提醒
想把婚内过错的代价「写进协议」,在宁波的实务里完全行得通:赔偿项目、具体金额、履行期限写得越明确,日后越省官司。鄞州、海曙、余姚的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时,务必让这类约定落到纸面并留存协议原件,别指望口头承诺。
反悔要趁早、要有据。离婚协议签过之后再想以「当初被骗」推翻,须举证存在欺诈、胁迫并符合法定期间,空口反悔很难获支持。镇海、慈溪、北仑的当事人若自认吃亏,第一步应当是固定证据,而不是只向法院喊冤。
别让「赖账」拖成执行难。离婚协议里约定明确的给付期限,对方逾期不付就及时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先把可供执行的财产锁定——胜诉之后,拿到钱才是终点。
六、FAQ 高频问答
问一:宁波余姚,离婚协议约定「男方因出轨赔偿女方 50 万元精神损害费」,法院会照约定判吗?
答:会。婚内出轨可能构成《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只要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法院一般按约定全额支持;主张调低的一方须举证约定明显不合理。
问二:离婚协议签了一两年,一方说「当初是被骗着签的」,还能反悔撤销吗?
答:很难。反悔请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须举证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应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本案男方签订近两年从未主张、亦无证据,被法院驳回。
问三:我离婚时协议里没写精神损害赔偿,现在还能再要吗?
答:分情况。协议未明确放弃的,离婚后可以另行主张损害赔偿并适用相应诉讼时效;但此时赔偿额多由法院依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酌定,与「协议白纸黑字约定」相比,举证难度和获赔的确定性都更高。海曙、北仑的当事人如有此类诉求,建议先核对协议中有无「互不追究」的表述。
💰 权益小结:本案依《离婚协议书》为姚某全额争取到精神损害赔偿金 50 万元及公积金账户余额 176250.22 元;盛某「受欺诈、约定过高、仅付一半」的抗辩,被一审、二审两级法院逐项驳回。
📌 管辖提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经宁波余姚市基层法院一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为终审生效判决。
本文为案例展示,当事人信息均已脱敏;具体案情与裁判结果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撰稿:张月红律师|宁波专职婚姻家事律师,专注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婚内房产、出轨取证、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执业地点:浙江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