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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读者和张律师聊起婚内存款的问题,今天,张律师就提问最多的两个存款问题的性质略作解释。
实名制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从 2001 年 4 月 1 日起,我国开始实行储蓄实名制。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属双方的共同财产,即不论夫妻双方以谁的名义存人银行,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采用实名制存款弥补了一些法律的漏洞。例如,一方在离婚前为了隐匿夫妻共同财产,采用假名存款使人民法院无法查询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采用实名制存款有利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保护对方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在某种程度减少了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因财产分割而引起的纠纷。但是,并非所有的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存款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主张该存款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主张财产的一方有举证的责任,否则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妻子以丈夫名义存款的行为属于赠与吗?
援引《婚姻法》第 17 条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非属于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共同财产不管夫妻双方各自以谁的名义存入银行,都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都有平等的处置权。如果属于妻子的个人财产以丈夫名义存款的,只要妻子能够证明该财产确属个人所有,且没有赠与行为,仍然认定为妻子一方的个人财产。有的婚姻当事人对存款问题存在错误的理解,认为以谁的名义存款,就属于谁的财产,这实际上是对我国现行《婚姻法》的重大误解。
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双方以一方名义存款,用于共同生活、开支,但这并不表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存款的一方将财产赠与了对方,不能认定为赠与行为。
因此,妻子以丈夫的名义存款的行为,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存款属于妻子的个人财产,在妻子能够证明的情况下,仍为妻子个人所有,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更不能认为是丈夫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