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专线(微信同号):13757488909
案情简介
胡某冰和周某伟之前是同事关系,因工作原因经常接触,互相产生好感,不久便确立恋爱关系,并很快同居了。转眼两年过去了,周某伟不断升职,收入越来越高;而胡某冰换了几份工作,业绩平平。考虑到自己已经30岁,周某伟却迟迟没有将结婚提上日程,胡某冰的内心难免有些不安。于是胡某冰要求周某伟给自己写了一份“保证结婚承诺书”,载明:
周某伟必须保证在一年内和胡某冰结婚,如果最终没有结婚,赔偿胡某冰3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然而,在写下“保证结婚承诺书”后不久,周某伟便与他人同居并很快结婚,胡某冰自知感情无法挽回,想依据承诺书要求周某伟支付30万元补偿,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但周某伟拒不支付,胡某冰不知该如何是好。
律师剖析
1.案例中周某伟写的这份“保证结婚承诺书”是否有效?
张律师答:这份承诺书是无效的。无论是从法律规定上讲还是从情理上讲,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绝对不允许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想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案例中胡某冰与周某伟并未领取结婚证,只是同居关系,所以从法律上讲双方都有再次选择配偶的自由。他们之间签订的“保证结婚承诺书”仅受道德方面的约束,但不受法律保护。胡某冰只有与周某伟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才是合法夫妻,才会受到法律保护。
2.胡某冰是否有办法要求周某伟向自己支付3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张律师答:没有。案例中的这份承诺书实际剥夺了周某伟结婚自由的权利,与法律规定的结婚自愿原则相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原则。所以,胡某冰要求周某伟向自己支付3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的请求很难得到支持。
3.即便不依据承诺书的约定,胡某冰能否因为曾经和周某伟同居而要求周某伟支付一定的补偿?
张律师答:类似这样的补偿法律没有规定,只能靠双方自行协商,如果周某伟自愿支付,只要不侵害他人利益,法律不会限制。但如果周某伟不同意支付,胡某冰很难通过法律途径来要求对方支付所谓的“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当然,如果他们之间涉及同居财产纠纷或其他债务,甚至子女方面的问题,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法理点评
我们一直强调婚姻登记的重要性,但是至今仍有不少年轻人对结婚登记并不重视。如案例中的胡某冰,迟迟盼不到自己的心上人与自己结婚,便想要通过签署“保证结婚承诺书”的方式来达到结婚的目的,但实际上这样的“保证结婚承诺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结婚登记的首要条件就是男女双方必须自愿,其次就是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只要二人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那么就会存在一方或双方再次选择他人作为自己配偶的可能。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女性朋友,一定要重视婚姻登记,因为只有经过登记的婚姻,才是合法婚姻,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另外,作为相对弱势一方的女性朋友,要增强个人的独立性,如果发觉与自己交往多年的心上人并没有与自己结婚的打算,那么就要果断做出选择,千万不要像案例中的胡某冰一样,试图通过不恰当、不合法的方式来达到结婚的目的,最终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终归是法律,信则有,不信还是有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婚姻当中男方出轨并导致小三怀孕流产后写下的保证书,书中详细叙述了出轨经过并保证以后不再犯,若再犯就承诺名下共同房产归女方所有,女儿归女方所有,并赔偿女方经济损失30万元,男方净身出户。但男方现在又跟小三勾搭上了,并有录音及网上聊天记录截图证明男方再次出轨。保证书里有男方亲笔签字及男方父母的签字,此保证书没有经过公证,只有双方父母在场见证,请问这份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应吗?法院会支持保证书里面的承诺吗?
保证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净身出户,赔偿30万,房产归女方的约定是有效的,但是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无效,在离婚判决时如果男方仍主张抚养孩子,法院会根据夫妻双方的抚养能力判决孩子归谁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