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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家庭暴力可以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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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传统、社会习俗长期存在的原因,宁波离婚律师认为可以说,家庭暴力等造成的婚内人身损害的事件在夫妻间是大量存在的(主要是男方对女方的人身侵权行为),但由于传统两性观念的影响,以前受害方鲜有要求侵害方加以赔偿的情形发生,一般都是默默地忍受下来,期盼着侵害方能够良心发现,不再施暴,家庭生活能够重现和谐。但事实证明,这基本上是一厢情愿的想法,往往受害方的默默忍受非但不能换来家庭的重新和谐,而是更加频繁和严重的家庭暴力。

近年来,随着性别观念的更新以及法律意识的逐步觉醒,婚内夫妻间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即人们常说的“婚内索赔”)的纠纷案件不断增加。

宁波离婚律师也一直认为,婚内索赔问题是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一个风向标。《婚姻法》不仅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也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个人财产的存在,这就为婚内夫妻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确立了执行基础。

婚内出轨反毒打妻子,法院支持赔偿

各位读者可以看以下一个宁波离婚律师做过的成功案例。

丈夫吕某禾因有婚外恋与妻子吴某芬引发争吵,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矛盾日益激化,2007年双方因争吵引发殴斗,丈夫吕某禾将妻子吴某芬的右腿打成骨折,住院治疗各项费用共计11830元。妻子吴某芬出院后,一纸诉状就将丈夫吕某禾告上法庭,要求丈夫赔偿因住院而支付和损失的费用共计12850元,赔偿健康损失费50000元,当庭赔礼道歉,具结悔过。经法院审理,支持了妻子吴某芬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丈夫吕某禾赔偿妻子吕某禾住院治疗费、误工损失费等共计12000元,身体健康损失费3000元,责令其当庭赔礼道歉,具结悔过。

在上述宁波离婚律师的案例中,吕某禾与妻子吴某芬经结婚登记,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均应遵从《婚姻法》有关“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的基本原则。但吕某禾作为丈夫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婚外恋,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间应相互忠实”的基本原则,作为过错方吕某禾本应认真检点自己的行为,改正错误,恢复家庭的和谐。

但是,吕某禾却反其道而行之,变本加厉,采用家庭暴力,殴打妻子致其腿骨折,对妻子吴某芬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严重侵犯了妻子吴某芬的身体健康权,宁波离婚律师援引《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权,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吕某禾作出赔偿妻子吴某芬的人身损害赔偿并当庭赔礼道歉具结悔过的判决,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被强制执行的须是被告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外,还请各位读者注意的是,如果上例中丈夫吕某禾不按照判决书的规定按期向妻子吴某芬支付赔偿款的,妻子吴某芬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法院执行的应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属于丈夫吕某禾的个人财产,而不是执行吕某禾与吴某芬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①一方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宁波离婚律师认为,人民法院在对丈夫吕某禾判赔及强制执行时,应当依据上述规定,从属于丈夫吕某禾的个人财产中支付或执行。

反之,如果夫妻共同财产来执行判决,不仅失去了法律惩罚的实际意义,而且也从司法实践中否定了现行《婚姻法》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存在的合法性。

同时,在婚内索赔案件中,宁波离婚律师还要提醒各位读者注意对相关证据(包括损害证据及损害造成的损失证据)收集,并依据证据合理地确定损害赔偿额,不要盲目地索赔。受害方可以依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髙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具体的规定来合理地确定索赔金额和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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