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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离婚证、户口本,离婚时这些证件都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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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没有结婚证怎么办?

名列宁波婚姻律师咨询问题榜单前茅的一个问题,是许多当事人想起诉离婚,可是结婚证原件被配偶拿走了,或者是结婚证丢失了,只能到民政部门査档案开结婚证明。前段时间,我一位师弟代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因为当事人(原告)无法提供结婚证原件和结婚证明,法院不予立案,要他到民政局査档案。但民政局要他出示法院的立案通知书才给査档案。这不是陷入了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怪圈吗?现在的律师办事都难,更不用说普通老百姓了。对证据的审査过严,导致了假证据泛滥。

宁波婚姻律师再讲一件事:2009年5月底,广东丰顺县留隍镇村民毛某新持一份盖有当地村委印章的证明向法庭起诉请求离婚。证明的内容为“毛某新与其妻子阮某英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经常发生吵架,感情不合于二〇〇二年分居生活”。留隍法庭受理后对该案进行审理。在庭审中被告阮某英非常激动,称十多年来丈夫毛某新长期在外打工,自己却在家务农,照看老人和孩子。现因被告在外导致变心提出离婚,自己坚决不同意离婚。阮某英还指出原、被告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当庭出具了结婚证书。法官认为原告提交的村委证明存在很大疑点,决定对该份证明进行调査。经核实,村委会并未出具上述证明给毛某新,是毛某新利用该村委流失出去的盖有村委印章的空白便笺伪造的。法官在向原告调査中,毛某新称与妻子产生矛盾后便滋生了离婚的念头。因他无法提交结婚证,便向县民政局请求出具结婚登记的证明。但民政局工作人员无法査阅到结婚登记原始档案,拒绝出示证明。为了达到目的,毛某新便伪造了上述证明,让法庭受理了起诉。法官依法驳回了离婚请求。有的当事人起诉离婚时无法提供结婚证原件,只能提供复印件,法院不予受理,法官解释说复印件容易伪造。但是容易伪造的不只是复印件,原件伪造起来跟复印件一样容易,不过就是成本髙了点。

起诉判决离婚拿不到离婚证怎么办?

离婚时要有结婚证,那么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了,要不要换领离婚证?

对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许多人总认为不如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有效。就像我们普遍看重房产证,认为这是房产的惟一凭证。殊不知,根据《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尽管你手里有房产证,但政府的征收决定一发出(行政行为一经发出即具有执行力),你的房产证已经没有法律效力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采取了这样的思路,而且地随房走。

从这个意义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在效力上是完全等同甚至髙于离婚证的。因此,何须用调解书、判决书换离婚证?

当然,还有个一审离婚判决的生效问题。湖北人李玲与王某于2003年1月登记结婚,2007年7月,王某以“婚前了解不够,婆媳关系不好”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江陵县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该判决书落款时间是“2007年10月23日”。但这份判决书送达给李玲时,却是在2008年4月21日。王某凭这份判决书,于2008年2月14日到民政部门顺利办理结婚登记。

这个案件有点蹊跷。

关于一审离婚判决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予出具证明书的通知》中已经有了规定:“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部门最近向我院反映,他们在工作中对当事人所持的我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无法判断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给工作带来不便,因此,建议我院采取措施,妥善解决。经研究,通知如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上诉的第一审离婚案件的离婚判决,在上诉期届满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出具判决生效证明书并加盖院印,以此确认该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我所知,各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很看重这个证明的。许多地方更是明文规定,离婚后再婚登记的,须持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其中一审判决书还须附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

应当承认,本案如果说男方能重婚,婚姻登记机关的错误是主要原因,除非法官不负责的开具了生效证明书。

2010年10月,一名网友在“南京网络问政”发帖,她与前夫已经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中对离婚的详情描述详细,涉及不少隐私内容。离婚案件是不公开审理,离婚判决书也属于不公开内容,她的隐私尚能得到保护。可她在办理买房手续时,房产部门工作人员一听说她的婚姻状态是离婚,就要求她提供证据。她不得已只能出示离婚判决书。一想到自己的隐私公然暴露在陌生人面前,她觉得很不方便。

南京中院新近出台的《关于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的若干意见(试行)》,可以解决这位网友的烦恼。法院可以依离婚案件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査后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在离婚证明书上,仅有当事人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事实,对离婚的原因、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细节都没有提及,当事人担心的隐私泄露问题,将通过这份证明书得到解决。为了打消可能带来的顾虑,离婚证明书上还附有法官的姓名和电话,相关部门看到证明书后,可以致电向法官核实。

解决了离婚证,还有一个问题,离婚后拿不到户籍本怎么办?

离婚后拿不到户籍本怎么办?

一位女同志经法院判决离婚了,他爱人拿着户籍本,后来又换成了新的,并坚决不给她。她因为想办理出国手续,需要户籍本。

这可真是个难题。如果打民事官司,要求男方要求归还户籍本,可能立案都难。因为户籍本不仅仅是物,更重要的是一种证明文件,就我所知,尚未见过此类案件。公安机关(要求将原户口本收回才发新户口本)是不是应依职权给予证明?社区委员会等管理组织可不可以作点协调工作?据说,他们还有一个女儿,是不是可以居中调解一下?但这些办法都不是最有用的办法。

离婚了,作为户籍管理机关是否应当准许分立户籍?如果打行政诉讼,要求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概率可能大一点,但也比较麻烦。

离婚后户口怎么办?

怎么办呢?此题无解,中国式法律问题真让人头疼。还有因此而逼人犯罪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2期)曾经刊登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张美华伪造居民身份证案。上海市民张美华与前夫离婚并将户口迁出原住址后,由于一直无常住地址,不能办理落户手续。在身份证遗失后,曾向原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补办。接待人员告知,由于其已不是该辖区的常住户口,故不能补办,但没有告知其可以申办临时身份证。由于认为再也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补办到身份证,不得已张美华于2002年5月底以其本人照片和真实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暂住地地址,出资让他人伪造了居民身份证一张。2004年3月18日,张美华在中国银行上海市普陀支行使用上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办理正常的银行卡取款业务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而案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美华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违反了《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但从查明的事实看,张美华是在客观上无法补办身份证,又不知道可以申办临时身份证的情况下,以本人的照片和真实的姓名、身份证编码等伪造了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且本案也是因张美华持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在为自己办理正常的银行卡业务时而案发的。因此,张美华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为是犯罪。遂于2004年4月29日判决:被告人张美华无罪。

尽管最终得到了无罪判决,虚惊一场,但动官司毕竟不是什么好事。就我所知,离婚妇女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都是户籍制度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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