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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宁波婚姻律师经办的许多离婚案件中,有的夫妻虽然生活多年,但有的当事人尚不知道自己家存了多少钱?在哪个银行存的?出现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虽然常见,但是对于离婚取证可就提出了难题。
1.应提交的基本证据
应提交的存款类证据,主要是指存款的存折、账号、户名、金额存人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是定期还是活期的有关情况,存单现在由哪方持有。
2.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如果当事人只知道存款在哪个银行存着,但不知道账号及数额。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査取证,但宁波婚姻律师要说明的是,由于现在法院案子较多,一天甚至要开5-6个庭,因此,如果主审法官是比较负责的,其可能查到当事人在这家银行的存款情况,如果能査到,请一定让法官把整个存款明细打印出来;如果主审法官很忙或是责任心不是很强,就很难保证会按照申请去调査取证,而是找个理由驳回申请,或是表示当事人提供的信息不足,无法査询。但如果当事人对存款的银行、账户、数额等都一概不清,那么,在实践中法院是不会受理当事人的申请的。
3.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隐匿,转移银行存款的方式及其对策
(1)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
在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隐匿存款的情况是一方当事人将平时的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账户中或自行藏匿不再存人银行。离婚时,仅将所剩寥寥无几的银行卡交至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存款已经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看病等用途。
而根据现在的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公权部门才有权利査询银行储蓄情况,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査询另一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
。因此,如何解决隐匿存款的问题,一般比较复杂,难度也较大。针对上述情况,宁波婚姻律师提醒各位当事人在平时生活时就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以及方储蓄的信息,保存其相关银行卡的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从法院实践看来,如果:
1)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可以依法申请法院调査取证;
2)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可申请法院调査取证,但法院是否能够接受申请以及査询力度多大无法确定,如果法院裁定不予査询,还需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3)既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一般不接受调査取证申请。
(2)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
一方当事人在诉前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口头上声称该笔钱款已经用于家庭生活日常开支或还债,但实际以自己或以他人(如其父母、亲戚、情人、较亲密的朋友等)名义存入其他银行。而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是不接受当事人要求调査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信息的申请的。对此,当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转移存款且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的情形的,宁波婚姻律师建议另一方当事人可考虑从以下几个角度来揭穿对方的谎言:
1)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的数额以及取款的目的,过短的时间内进行巨额家庭生活开支消费的可能性不大;
2)注意收集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戳穿其谎言;
3)注意其他日常生活开支的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管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动情况。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的具体数额,而只从理论或常识上推断财产的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有些当事人说:“他一个月5000多元钱工资,平时最多花2000多元,每月还余有3000元,五年下来,至少还应剩下十多万元。”在宁波婚姻律师看来,这些所谓的推测的论据,法院是很难采信的。但是,法院也不会轻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费完毕的说法,只有符合常理的,对于合理资金流向的解释,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才大。如一大笔钱款,在短时间吃光喝光了,或还债了(尤其是还给较亲近的人),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是不会很大的。
因此,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处理财产査询工作,并在必要时申请法院到银行调査取证。
(3)声称自己取出的银行存款已经赠与他人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法庭上声称,自己曾在银行存的钱款赠与了自己的父母,家人用于购买大件产品,如买房买车,或用于支付亲属的医疗费用,以此来对抗另一方的分割主张。对此宁波婚姻律师提示应注意,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出于道义或礼仪上的考虑,赠与他人一定的财物,虽然没有对方的认可,但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法律特征,赠与行为应属有效。但是,对于数额较大或非出于道德和礼仪上考虑的赠与行为,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就值得商榷。法院在对于上述赠与的认定上也非常谨慎,单凭一方的陈述或单方证据要获得法院的采信也是较难的。
4.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存款的认定
离婚案件中,宁波婚姻律师提醒法院处理夫妻存款的范围,仅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对于其他人名下的财产,法院无法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比如,女方诉称,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男方之母的名义存款若干,并提供了男方之母的银行开户账号,因该诉求涉及第三人的权益,因此,法院不会在此案中受理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诉讼请求。法院会告知女方另案提起确认财产权之诉,但一般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女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处理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一般是以余额为准,对于一方请求法院调查取证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也只是査询存款余额,除非当事人的申请明确要求法院打印账户的存取款明细。如果从存取款明细账中可以清楚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前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比如,一方申请调査另一方工商银行某账号下的存取款情况,如果调查结果显示,虽然该账号下的余额仅有200多元,但在一个月前,该当事人有三次较大的现金支取行为,总额达到了十余万元。除非其能举证证明这些钱用于正常的家庭生活开支,否则,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法院认定对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按十余万的数额来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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