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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婚姻律师:离婚房产纠纷官司需要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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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提交哪些基本证据

宁波婚姻律师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基本房产类证据,包括如下这些:

(1)房屋坐落地点、门牌号、间数、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等房屋基本情况的相关证据;

(2)说明房屋现在的使用状况(自住还是出租等);

(3)购房合同、发票、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文书;

(4)如果是农村自建的房屋,则需要提供宅基地使用权证及建房相关证据;

(5)当事人对离婚后房屋安排的意见。

2.怎样收集房产类证据

根据宁波婚姻律师多年的实践经验,当事人在这方面需要收集的证据主要存在两类问题:

1)房屋属于共同财产,但产权证书在另一当事人手里,且不予认可;

2)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偷偷购置房产,另一方不了解具体情况和信息。

如果是上述第一种情况,当事人可以自己去收集,也可以在委托律师去调査取证。如果是当事人自己去收集的话,需要带着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委托律师,律师会在接受您的委托后,在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领取律师调査函,并携带自己的律师证件,去房产所在的房产管理部门去调查该房屋的产权档案,房产部门对属于当事人自己的房产桌允许查询的,査询复印完相关资料后,可要求房产管理部门盖章确认。而这些带有房产管理部门印章的资料,就可以提交法院作证据使用了。

如果是上述第二种情况,则取证的难度就很大了。这就需要当事人用一定的技巧方法将该房屋的位置及登记名字搞清楚,如果是上述房屋的产权人是离婚案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比较简单了,可以在诉讼阶段申请人民法院去调査取证,或是委托律师,领取律师调査函、携带律师证件并带好法院对此案的立案通知到房产所在的房产管理部门去调査该房屋的产权档案;如果不是另一方当事人的名字,宁波婚姻律师则需要提示先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是该房屋的出资人,否则法院一般是不会去调査取证的。如果您没有掌握上述房屋的任何信息,只是知道该房屋存在,您也可以留心注意对方当事人的行踪,当然这需要您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不过,经过细心调查一般可以发现一些线索。

像第二种情况,以宁波婚姻律师的经验,一般均需采取申请法院调査取证的方式予以取证。一般情况下,在当事人向法院递交了调査取证申请书后,法院会进行审核然后决定是否同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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