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于婚姻家事、财富商事领域的法律自媒体,致力于成为宁波人的口碑律师团队

离婚官司里的手机短信类证据如何调取、提交?


全文字数:4203字,阅读需时:6分21秒

法律咨询专线(微信同号)13757488909

在宁波婚姻律师经办的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调取、提交的情况相当普遍。

手机短信的证据属性与证明能力

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等。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短信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短信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査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法院对短信息的可靠性进行审査后,可以认定短信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

据宁波婚姻律师所知,关于手机短信的另一种说法是,在2013年之前老《民事诉讼法》中,手机短信在案件审理时实际是被归为书证的。2013年,新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后,“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从广义上讲,以电报、电话、传真资料以及电子文件、数据库、手机短信等作为载体证据,已经具备了电子证据的特点,应当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

证明能力又称相关性、关联性。手机短信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其关联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①其证明什么样的事实;(参其对案件争议的解决有无实质性的意义;③法律对此关联性有无具体要求。手机短信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其是否具有关联性一般应当按照经验与科学所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关联性法则,只能由司法人员根据具体要求予以适胃。

宁波婚姻律师提醒各位读者,认定某项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还应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首先,收集证据的主体,相关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故,当事人可作为收集证据的主体。但由于手机短信的数据性强,容易被删除、修改,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在收集证据时,有收集证据的主体资格的人员可采用公证或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等方式。其次,手机短信应具备合法的形式和来源。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注意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真实反映案件事实,手机短信是否被人员非法输入和控制,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相互协调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手机短信与电子邮件不同,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性、闪存的封闭性特点,同时短信内容不容易被攻击。一般的手机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内容的。此外,手机短信具有关联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手机短信有明确的收信人、发信人,是比较完整的文字载体,可以作为证据线索存在。每个手机号码只能在一个收发,有发信人的手机号,有时间,有内容,有的还有姓名,通过短信内容査到手机号码,具有涉案关联性;其二,两个号码收发指定,具有对应性。其三,从内容上看,发信人明确表明了身份,又说得很清楚。

手机短信在哪些情况可以作为证据调取、提交

因此,以宁波婚姻律师的经验,如果手机短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法院还是有依据将其作为有效证据的:

1.当事人收集

当事人收集手机短信证据主要是从自己的手机SIM卡或者内外置存储卡里收集。由于当事人技术水平有限,一般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收集。

第一,直接收集存储于手机收件箱或发件箱中的与案件事实情况有联系的短信,然后保存在手机收件箱或发件箱里,在法庭上提交给法官确认。

第二,将手机短信证据连同存储该手机短信证据的电子信息设备(包括手机、电脑等)或电子信息介质(如手机卡、硬盘等)一起收集、固定保存,以备在法庭上提交。

第三,对储存有涉案短信的收信手机进行拍照,用相机来形象地固定手机显示屏上展现的收信手机收件箱中的涉案短信内容。对需多页显示的短信,要在相同的条件下逐幅连续拍摄,注意短信内容的连贯性和完整性;同时要有完整反映存有该短信手机的照片。

第四,通过手机生产商提供的软件包进行收集。目前市场上购买的手机大多都会附送手机和计算机同步软件包,通过安装软件包到个人计算机上,然后用数据线将手机与计算机连接,采用手机模式,就可以从手机内存获取接收发送信息的记录以及接听呼叫电话记录等信息。将该信息保存在计算机或其他存储设备中,或刻录成光盘,以便固定该信息。

以上几种收集方法都比较直观简单,对于不具备专业取证水平的当事人来说,是简便易行的收集手机短信证据的方法。

2.由法院介入的收集

宁波婚姻律师理解中的法院介入的收集主要备以下两种情形。

(1)由法院签发调查令来收集

所谓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因此申请并获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集涉案所需证据材料的法律性文件。调查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发布调查令,要求被调査人向案件当事人提供其掌握的或协助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对于以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协助者,人民法院可强制其提供或协助,并可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

其实,据宁波婚姻律师了解,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早就开始尝试建立和推行“调査令”制度。例如,上海市部分法院在1996年就开展了试行“调查令”的活动。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宁波市海事法院等地区部分法院亦试行了调査令程序。江苏省髙级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庭前程序的意见(一)(试行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代理律师可向法院申请“调査令”,以获得调查取证的授权。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也就试行调査令制度作了规定。对于届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的证据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可以探索由法院授权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可以说是最髙人民法院对各地法院近几年来司法实践的一种肯定。

(2)手机短信证据的诉讼保全

宁波婚姻律师在前文中曾经介绍过离婚证据保全,简而言之,即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证据保全是取证制度的重要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它是证据收集工作的延续。由于手机短信证据本身不能为人们所直接认识,存储环境具有不稳定性,并且新型的手机短信证据的收集对技术要求也史髙,所以法院在进行手机短信证据保全时,需要由掌捤相关电子技术的工作人员进行证据保全,也吋以委托具有电子技术专长的专家来协助进行证据保全。

法院在对手机短信证据收集保全的过程中,要保证收集到的短信证据能通过手机或其他外部设备的处理将储存的信息转化成可供人们识別的文字、图像来反映案件事实,同时也要保证在手机短信证据收集的过程中遵守自愿、合法、真实的原则。除了按照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收集证据的方法和程序外,宁波婚姻律师提醒还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必须由两人以上进行收集取证,并在收集手机短信证据后在文本化的证据材料签字盖章;二是要提交关于收集手机短信证据过程的文字说明材料或者是对整个收集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制作成书面材料,并在材料中注明收集手机短信证据的时间、地点、存储内容、文件名称等细节问题;三是对不同的手机短信类型应当根据案情的概要以及证据的用途,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收集固定。

对于已经删除毁损的下机短信无法在SIM卡和存储卡里收集得到,宁波婚姻律师提示,通讯网络服务商的数据库里理论上是应当储存一定的时间,根据《电信服务规范》附录6.7规定:“信息服务业务经背者应保存信息服务计费原始数据,短信息服务系统应当自动记录并保存短信息的发送与接收时间、发送端,与接收端的电话号码,保存期限至少5个月。”具体的实践中,运营商对手机短信保存的时间会延迟一些,有些甚至可以保留一年的时间,所以宁波婚姻律师提醒在收集手机短信证据时一定要注意时效性。

在收集手机短信证据时,对于文本类的手机短信证据而言,用打印输出的方式将手机短信内容、时间、号码等信息进行文本化,然后标明保全时间、地点、提取人、见证人等,并签字加盖印章。对于音频和视频的手机短信证据“应当对原始软件和媒体采取写保护措施,并由现场的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盖字”。对于收集的手机短信证据要进行备份,并标明录取复制的内容、时间、地点、存储容量、格式等,并且要把短信证据的备份复制保存两份以上,以防灭失之用。

另外,法院在依法向网络服务商要求取得手机短信证据时,也是要严格遵守保密协议和服务条款的,不能随意泄露用户个人信息。更不能够利用便利条件窃取他人隐私材料和保密信息。据宁波婚姻律师了解,在美德日等国家,进行这些数据收集的时候同样要满足某些法定条件,以防对当事人的隐私权造成侵害,并对目标内容数据的收集造成更大的损害。

3.由中立第三方收集

(1)由合法的民间取证机构进行收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手机短信证据收集过程中,由于取证活动的专业性较强。当事人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往往感觉力不从心。希望能借助其他力来弥补自己的缺陷,完成对证据的收集工作。

基于此,宁波婚姻律师认为我国应当立法允许当事人通过其他中立第三方收集手机短信证据。但现实情况是,我国长期以来并不承认民间采证机构的取证行为,主要原因就在于其容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而使收集到的证据不具备证据能力。另外,这种取证行为一定程度属于程序违法,容易影响国家机关正常的侦査活动,诱发治安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等。因此,通过民间取证机构收集到合法有效的电子证据的情况并不多见,很大程度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2)由公证机关进行的公证保全

手机短信证据的公证保全是指运用公证的方式将手机短信证据予以固定和进行保管。公证保全的主体是公证机关和公证人员,他们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公证保全。在手机短信证据公证保全的过程中往往需要掌握专门技术的专业人员参与,要使用一定的髙科技设备来完成。

因而,宁波婚姻律师建议手机短信证据的保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其一,将手机短信以复制的形式导出到另一个存储器(磁盘、U盘、移动硬盘)上,并固定为只能读取不能修改的形式,以确保证据的确定性,最好是复制两份,以便应对诉讼中对手机短信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时,可取用一份用作鉴定。在保全证据时要记录保全的时间。注意时间格注的准确性。其二.通过将特定的手机短信转发到某一部专用手机,并存储在该手机中,且用记录资料记录下原手机短信的发送方、接收方、发送时间、短信服务中心号码等相关信息的方式进行保全。其三,收集主体通过利用其它能复制特定电子信息的相应技术,复制该手机短信证据的方式进行保全。

 

本文仅供个人、内部学习、研究之用,切勿转载以商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离婚官司里的手机短信类证据如何调取、提交?

评论 抢沙发

  • 昵称 (必填)
  • 邮箱 (必填)
  • 网址

1878

error: 温馨提示: 本站启用内容保护,禁止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