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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有哪些情况人民法院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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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律师提示:以下情况,建议当事人不要起诉离婚,即时起诉了,法院也不会受理该案:

除非有两新,否则法院不予受理的四种离婚案件

(1)不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

(2)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规定的:“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对于第(3)、(4)种情况,宁波离婚律师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指的新情况、新理由,是指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规定的条件的限制。

家庭暴力、婚外情属于新情况,不受限制

另外就是在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之后,如果原诉案件的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婚外情等严重影响夫妻关系的情况,原诉的原告则不受民诉法第111条第7项的规定。在原告起诉离婚被驳回诉讼请求或调解和好之后的6个月内,如果出现了家庭暴力事件,宁波离婚律师建议受害方当事人及时到派出所报案并做好记录,作为6个月内出现新情况的证据到法院要求离婚。

在立案受理后,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会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同时当事人还需按照规定在立案后7日内交纳诉讼费用。根据现在的司法实践,一般都是当事人将费用交至指定银行,由银行收取(而不是直接交给法院)。根据2007年4月1日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每件交纳50-300元,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当然,宁波离婚律师上面说的都是理论规定的诉讼费标准,事实上,各地法院现实收取的诉讼费会因地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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