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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证据什么时候都能提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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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律师建议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全面提交证据。为何这么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接下来,宁波离婚律师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的理解

(1)该规定主要规定了在举证期限内不能举证的后果,那就是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

当事人一旦放弃就某项事实的举证,则在事实不能査清的情况下,其就应当在举证责任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败诉后果。以宁波离婚律师的理解,该规定说明举证期限是一个死期限,证据的提交是有时间限制的,不是当事人想在什么时间提交就能在什么时间提交。试想,如果一方在诉讼的任何期间都可以提出一份证据,给诉讼的另一方发起突然袭击,那么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也影响案件的公正高效的审理。

宁波离婚律师再次提醒:诉讼中事实的查明工作绝大部分都是在一审进行的,二审在原则上是不接受新证据的。在二审审理期间,经常发生的情况是当事人对一审中没有提及的事实提交证据并要求法院查明,但不属于规定的新证据的范围内,人民法院是不可能查明该事实的。这也说明了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全面提交证据的重要性。

(2)该条还规定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即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以宁波离婚律师的实务经验,在离婚诉讼中,该条的运用有着较大的意义。主要存在于一方在起诉后,发现了新的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如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如果要在该诉讼中一并解决此类财产的分割问题,那么该诉讼请求就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之所以这么规定,理由很简单,如果该请求不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那么对该请求中的事实在以后的诉讼中就没有相关的证据去证实、也就无法查明,法院也自然不会对该财产的分割进行判断。

宁波离婚律师坦白地说,一般情况下,法院的法官是很不希望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因为这样会打破正常的审判节奏,影响对案件的审理安排。这也再次说明了诉前工作的重要性,如果起诉前将各项诉讼请求都安排妥当了,就不会存在追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但基于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的査明是很有难度的一项工作,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在确实有必要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宁波离婚律师相信任何一个尽职的法官也都会予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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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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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张老师说的很中肯,也很有参考价值。

    奥古斯丁6年前 (2018-08-26)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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