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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要不要还?」「彩礼还能要回来吗?」答案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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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彩礼,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宁波婚姻律师印象中,目前在广大农村,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就是在城市里,在订婚时男方(家长)往往也要给女方一定的订婚钱。许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而债台高筑,造成了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这种行为极易造成买卖婚姻、强迫婚姻等违反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自由的现象。因此,《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但规定归规定,彩礼现象现实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中作出了明确规定了几种法定退还彩礼的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这是对彩礼唯一的法律条文,不复杂,但现实中产生的问题不少。

彩礼还是面子重要

前两天,宁波婚姻律师还接到一条咨询:我姐姐与一人按农村风俗见面,双方订立了婚姻关系。后男方因我姐姐先前有相好而提出解除婚约(未登记)。但我姐姐一直等了两年才嫁出。现男方起诉法院,要求我姐姐、我父母共同返还15000元彩礼款(有欠条)。

将事实与上述法条相对应,估计这个问题大家都能给出正确答案,因为太简单了!宁波婚姻律师告诉他,最好找媒人协商退男方点钱好了。这样双方可以调解一下,是个双赢的结果。

没想到,这个咨询人不满意了,“问题应该不会这样解决的。我家里不会同意的,毕竟是他们先对不起我家的,钱的事不算主要原因,主要的是面子问题,我姐姐许给他也付了聘礼,就这样无缘无故地说不要就不要了。是吧?”

宁波婚姻律师该怎么回答呢?实在想不出。因为在中国,面子可是个要人命的问题。

咨询人继续说,“我已经在网上咨询许多人了,也有很多律师,他们都说我家一定能打赢这个官司的。”原来,他就是找宁波婚姻律师来求证这个结果的!

宁波婚姻律师无话可说。但愿他家这场官司能胜诉吧。

彩礼到底要不得回来?

无论订婚或结婚,女方或其家长向男方或其家长索要财物作为条件,这种彩礼原则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考虑到民风习俗,如果双方都是出于自愿的,法律上也会给予默许。所以在解除婚约时,对于彩礼双方,宁波婚姻律师建议本着互谅互让、好聚好散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充分协商,合情合理地加以解决。

以宁波婚姻律师实务经验来讲,彩礼数额巨大,且因此造成男方生活上严重困难,女方又有能力退还的,应当退还大部甚至全部;如果女方生活困难的,则可少退。如果数量很小,则不必为此过多争执.总之,不能因退彩礼而妨碍婚姻自由,或者造成新的口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况,即女方为了退还彩礼又向另一家索要大量彩礼。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可以请求双方单位、基层调解委员会或司法助理员进行调解。必要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宁波婚姻律师还要说明,要把彩礼和双方恋爱过程中完全自愿赠送的财物加以区别。这种财物除对方自愿退回外,原则上不能妥求返还。

此外,宁波婚姻律师还要提醒一点,索要彩礼不等于以婚骗财。所谓以婚骗财是指女方以恋爱、结婚为手段,事前蓄意骗取男方财物的行为。如果骗取的财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又屡教不改,触犯刑律,构成了诈骗罪,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骗取的财物也应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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