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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您的离婚诉讼进入一个死局时,张律师建议不妨各退一步,换个心态解决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因此,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在经过法庭调査和法庭辩论后,法官就会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有无调解的意愿和具体的方案。
在离婚诉讼中,有的当事人往往认为官司都打到这份上了,也就没有什么调解的余地。其实,张律师觉得这种观点有些许偏激的,调解是在双方都相互让步,相互妥协的基础上共贏的选择。而且,在法庭调査和法庭辩论后,基本的事实已经査清,辩论意见也表达得很充分了,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诉讼双方都能够更为客观、全面地分析这场诉讼在法律上可能带来的潜在后果,从而能够更好地权衡利弊,同对方商量调解方案,各取所需。
张律师一直认为,调解是一种艺术,也是一种策略。特别是在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对于财产分割的调解方案制定上,调解的作用和功能更为强大。对于夫妻财产分割的调解案,应当从所有夫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承担的角度去权衡,而不是就仅仅某项财产同对方讨价还价。在各项要分割的财产中,有的是原告需要的,有的是被告需要的,只要能够做到大概的公平合理,就是一项好的调解方案。
另外,调解的过程中也可以向对方施加压力,如女方可就离婚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的原则,有过错方向无过错方承担责任的原则,一方应向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况等方面向对方施压,对方感到这样的调解方案是大概公平的,对其利益的保护和实现也是一种较好的方案。调解是査明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所导致的后果,只有在正确判断离婚诉讼法律后果的基础上调解,调解工作才能达到有的放矢、达到较好的结果。
在达成调解方案后,人民法院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也是生效的法律文书。
这里引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89 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