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简单吗?律师有话说
张律师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债务推定制度,表面上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使司法审判工作有据可循,似乎非常完美:一方面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降低了经济往来的危机,维持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体现了夫妻双方共享权利、共担责任的生活...

张律师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债务推定制度,表面上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使司法审判工作有据可循,似乎非常完美:一方面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降低了经济往来的危机,维持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体现了夫妻双方共享权利、共担责任的生活...

张律师切身体会到一句古语「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张律师经手的本案中,范某琍夫妇二人跟所有父母一样,宁愿自己受苦受累,也希望能尽力为孩子未来的生活做好筹划和安排,这也是为人父母的人之常情。

如张律师前述分析,离婚协议对夫妻双方是有约束力的,但在债务纠纷案中并不能以离婚协议的约定抗辩债权人的债权。当然,张律师也提示,如果承担了偿债义务,鲁小姐有权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就相应的款项向韦先生提出追偿。

律师提醒,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在日常生活和经济交往中,难免与其他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以及维护第三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作出了特别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存在的,以一...

夫妻两人闹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宁波婚姻律师感受到,这已成为市场经济下离婚纷争的首要问题。孩子的抚养权、监护权大多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夫妻财产则较为复杂,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往往成了争执的焦点。 法律上有个概念叫「家事代理权」。宁波婚姻律师...

宁波离婚律师释义:如果说工资、奖金属于夫妻的劳动所得,那么,宁波婚姻律师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既包括劳动所得,也包括大量的资本性收入。

宁波离婚律师认为:一般情形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宁波婚姻律师提醒各位读者“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

宁波离婚律师通过司法实践,认为以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清偿夫妻的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是常有的情形。其既可源于夫妻约定,也可源于夫妻的个人行为。但宁波婚姻律师认为,通过夫妻约定而产生的债务清偿,必须应遵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宁波婚姻律师诉讼实务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均缺乏举证能力,如果简单适用举证责任规则,难免会作出有悖于事实的判断。因此,宁波离婚律师认为实务中要充分考虑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举证条件及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