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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婚姻是可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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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律师再现情景

宁波离婚律师的当事人之一姑娘喻某惠与小伙子关某晓于2012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认识后喻某惠将关某晓介绍给自己的家人认识,喻某惠母亲感觉关某晓各方面的条件都很好,非常喜欢关某晓,于是极力催促喻某惠与关某晓恋爱结婚。喻某惠接触关某晓一段时间后感觉双方不合适,于是向母亲提起,但是固执的母亲坚决反对两人分手,甚至杨言如分手便与喻某惠脱离母女关系。2013年4月末,喻某惠正式告知家人和宁波离婚律师,要与关某晓分手,母亲去市场买回农药并威胁如两人分手将喝农药自杀,喻某惠被逼无奈与关某晓于2013年5月21日登记结婚,但由于婚姻不是出于喻某惠自愿,双方并没有同居生活。在喻某惠和家人的不懈努力下,8月喻某惠终于做通了母亲的思想工作,向法院请求撤销与关某晓的婚姻关系,关某晓也同意撤销。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喻某惠是在母亲的胁迫下缔结的婚姻,属于法定可撤销的范围,对喻某惠的请求予以支持。

宁波离婚律师解读案例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具有撤销权的婚姻,即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即这种婚姻是否有效取决于当事人的态度,当事人如果行使撤销权的,其婚姻无效;反之,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的,这种婚姻就是合法有效的婚姻。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撤销婚姻登记有一年的时间限制,喻某惠5月结婚,8月申请撤销,属于登记一年内撤销的情形,应予以撤销。宁波离婚律师在此提醒:撤销婚姻必须由受胁迫一方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请求,不受胁迫的一方没有撤销的权利。在本案中,喻某惠有撤销婚姻的权利,而关某晓没有撤销婚姻的权利,假设关某晓也对这段貌合神离的婚姻不满,只能提出离婚。

宁波离婚律师维权提示

本案中喻某惠的婚姻属于包办强迫婚姻,除了这种情形之外,可以撤销的婚姻主要还包括买卖婚姻和拐卖婚姻。但宁波离婚律师需要说明的是,“利诱”不同于“胁迫”,如女方对男方说,你和我结婚,我就给你安排工作。但结婚后女方不给男方安排工作。此婚姻为有效婚姻,不能被认定为无效婚姻。不幸受胁迫的受害人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登记。

申请撤销婚姻要注意必须由受胁迫的一方在结婚登记一年内提出,如果是被拐卖到深山或被拘禁的妇女(像电影《盲山》中的女主角),在恢复人身自由之后一年内提出也有效。

申请撤销婚姻需要证明自己是被胁迫的,如果有遭胁迫的证据要注意留存,证人证言也能起到证明作用。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可撤销婚姻中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没有达到上述损害程度的,宁波离婚律师不认为在可撤销婚姻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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