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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婚姻律师认为,离婚是男女双方在生存期间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离婚是婚姻终止的原因之一,它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不仅仅是感情问题,还受政治、经济、文化、习俗及当事人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宁波婚姻律师这里做下抄书党,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指通过法律手续解除夫妻关系。《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离婚是感情的红线
宁波婚姻律师相信许多读者都对《婚姻法》的字面规定不陌生,“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这里可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指通过法律手续解除夫妻关系。
马克思指出,立法只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门槛,法院判决的离婚只能是两性婚姻自内而外瓦解的记录。夫妻感情属于个人的情感、心理活动。具有浓厚的个性化特色及深层的隐秘性,作为当事人本身也往往只能意会不能言传,难以表达。
宁波婚姻律师在此想说的是,夫妻相处难免有误会、挫折、烦恼,两性尤其是夫妻婚姻关系是很微妙的情愫链条。从表面上看,夫妻感情破裂主要是家庭纠纷和夫妻之间不和造成的。但想要深入了解本质,就得深究引起双方感情不和的根源所在。
法律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
离婚自由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要实现婚姻自由。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二者互相结合,才能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不仅主张离婚自由,而且从法律上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明确加以保障。由于婚姻的本质是男女爱情的结合。男女双方的感情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产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消失。因此,在宁波婚姻律师的词典里,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关键。而感情一旦破裂,则婚姻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所以,解除这种婚姻关系就十分必要了,否则对于双方都是作常痛苦的事情。“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不过,个人性爱的持久性在各个不同的个人中间,尤其在男子中间,是很不相同的。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各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这只会使人们省得陷入离婚诉讼的无益的泥污中。
宁波婚姻律师认为,公民遵循婚姻关系这一本质属性的要求,确认通过离婚的途径解除婚姻关系,是我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对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