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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宁波余姚,男方送出32万余元彩礼、办了婚礼却始终没领证,两人一起过了七个月便分手——一审只判还15万,二审把返还比例提到七成。
一、案情速览
故事的起点在宁波余姚。2021年正月初九,沈某与周某经人介绍按当地习俗订婚。此后沈某一方先后五次给钱:订婚当天彩礼100100元、礼物钱6000元;同月十六日沈某上门商量婚事,再给彩礼100000元、礼物钱3000元;2022年正月初九彩礼60000元、礼物钱6000元;同年四月初二,沈某的母亲沈某甲向周某的母亲周某乙转账彩礼40000元;办婚礼当天再给上下车礼10800元。彩礼共计308900元,礼物钱共计15000元,合计323900元。沈某还为周某买了金项链、金手镯、金手链、金耳坠、金戒指各一件和一部苹果手机。
2022年农历十月二十九日,两人办了结婚仪式,却始终没走进民政局。周某一方举证证明两人在余姚共同生活七个月,沈某认可该时间但否认同居。2023年3月初双方分开,沈某和母亲沈某甲起诉到余姚市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彩礼361800元。一审判决返还150000元并退回五金手机,双方都不服,上诉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争议焦点
- 15000元”礼物钱”和10800元”上下车礼”算不算彩礼?女方为共同生活花掉的钱,能不能从返还基数里扣?
- 两人到底有没有共同生活、过了多久?感情破裂的责任在谁,有没有一方存在明显过错?
- 已经送出去的金饰和手机,要不要一并退回?返还比例定多少才公平?
三、律师办案思路
这起二审案件,张月红律师代理男方沈某一方。一审只拿回15万,女方也在上诉、想把数额再往下压——她把功夫全下在”基数”和”比例”上。
第一,把彩礼的盘子钉住。女方主张礼物钱是礼节往来、上下车礼是宴请开销,都不该算彩礼。张月红律师把五次给付的时间、金额、经手人逐笔梳理,用转账记录和证人证言还原每笔钱的给付场合与目的,主张这些都是为缔结婚姻支付的现金,婚没结成即属彩礼。二审采纳该观点,323900元的返还基数分文未减。
第二,逐项拆掉对方的扣减理由。女方提出共同生活支出应当扣除,但凭据只有3843.53元,且无其他证据印证。张月红律师逐项质证,指出其无法证明款项用途与共同生活的关联——二审明确”其主张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把”过错”的帽子挡回去。女方强调是男方不忠于感情、主动退婚,要求据此压低比例。张月红律师一方面提交录音反驳,一方面紧扣举证规则:主张对方有过错,须拿出足以证明”明显过错”的证据。二审最终认定双方证据均不能证明对方有明显过错。
第四,落到最关键的比例计算。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给付方有权请求返还;但返还多少,要看共同生活时间、彩礼使用情况、孕育情况和分手原因。张月红律师据此主张:七个月不算长,双方未生育子女,男方家庭为凑彩礼负债累累,返还比例不应低于七成。二审采纳该意见,按323900元的70%改判。
四、裁判结果
二审逐一回应四大焦点:彩礼数额认定无误,礼物钱和上下车礼均属彩礼,共同生活支出不予扣除;双方在余姚共同生活七个月的事实予以确认;手机及五金系为达到结婚目的而给付的财物,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应予返还;返还比例则依照公平合理理念与公序良俗原则,结合给付方家庭收入、当地经济水平及分手原因,酌定返还70%。
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关于返还五金及苹果手机的第二项;变更第一项为周某、周某甲、周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沈某、沈某甲彩礼款226730元;驳回其他上诉请求。诉讼费方面,一审3364元由女方一方负担2354.8元、男方一方负担1009.2元,二审4300元由女方一方负担。相比一审的150000元,男方多拿回76730元。
五、给宁波当事人的几点提醒
第一,彩礼的”名目”决定它算不算数。订婚礼金、上门礼、上下车礼在余姚、慈溪一带的农村婚俗中都很常见,只要能证明是为缔结婚姻给付的现金,通常都会计入彩礼范围。给钱时留下转账痕迹,比事后争论名目有用。
第二,”没同居”和”共同生活了多久”是两回事。本案男方始终否认同居,但法院认定的是”共同生活七个月”。鄞州、海曙的当事人若确实没有共同生活,务必及早固定居住证明、聊天记录等反证。
第三,返还比例可以争,但要给出算法。宁海、象山、奉化、北仑、镇海的当事人,起诉时要把共同生活时长、有无子女、家庭举债情况、分手原因备齐,主张一个具体比例,而非笼统地”请求法院酌情”。
六、FAQ 高频问答
问一:宁波余姚,彩礼给了32万但没领结婚证,能全额要回来吗?
答:一般不能。未登记是请求返还的前提,但法院会结合共同生活时间、彩礼使用情况、有无子女、分手原因酌定比例。本案共同生活七个月,二审酌定返还70%。
问二:女方说彩礼已花在共同生活上,可以扣掉吗?
答:需要证据。谁主张扣减,谁就要拿出凭证并形成证据链。本案女方只提供3843.53元凭据且无其他证据印证,二审明确扣减理由不成立。
问三:送的黄金首饰和手机,也要退吗?
答:要退,但按原物返还。本案手机及五金被认定为”为达到结婚目的而给付的财物”,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判令返还,不折价并入彩礼款。
💰 权益小结:本案为沈某一方争取到彩礼返还比例由一审的约46.3%(150000元)提高至七成,改判返还226730元,多拿回76730元,并维持五金及苹果手机的返还。
📌 管辖提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一审由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
本文为案例展示,当事人信息均已脱敏;具体案情与裁判结果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撰稿:张月红律师|宁波专职婚姻家事律师,专注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婚内房产、出轨取证、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执业地点:浙江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