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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下面讲讲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对于涉及子女抚养的,需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张律师根据《婚姻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张律师建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的除外。
父方主张直接抚养的,需要审查,母方是否具有下列不宜抚养子女的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如母方仅患有一般性疾病,经治疗可以痊愈,则不在此限。如父母双方均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则应选择相对较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一方直接抚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在现实生活中,,母亲可能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或者染有吸毒、赌博、卖淫等恶习,或者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等原因,而无法或者难以妥善照顾小孩,致使子女无法随其共同生活,从维护子女利益出发,应当由父亲直接抚养。
如果经审查,母方具有上述不宜抚养子女的情形,父方主张直接抚养的,应当判归父亲直接抚养。
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父母双方均请求抚养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审查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
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可以提交就诊医院加盖公章的诊断证明、病例等;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可以提交另一方患有相关疾病的病历。
父母一方享有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即可据此确定子女由其直接抚养如果父亲与母亲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中活的优先条件。需要注意,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条件,作为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只在父母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候适用,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求子女的意见。因其已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尊重其意愿,更利于其健康成长:
张律师认为,在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下,可以让子女出庭作证,或者申请法院到合适的地点征询子女的意见,也可以让子女自己手写材料.以证实孩子愿意随己生活。
(2)具有抚养能力
抚养能力主要指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
离婚的话是不是要请律师写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