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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漠晓漠 来源:公众号「鹭岛小律」
原标题:《关于两个孩子离婚时抚养权归属问题》
在离婚案件中关于两个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法院大多数会采取折中的方式,即一人抚养一个孩子。一般来说,女儿判决女方抚养,儿子判决男方抚养。如在王宝强与马蓉离婚纠纷一案中,女儿判归马蓉抚养,儿子判归王宝强抚养;而在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与其妻子李金离婚纠纷一案中,法院却判决三个女儿全部由李金抚养。于是很多当事人产生了疑惑,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的依据到底是什么?
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笔者绘制了一份简要的表格如下,方便读者参阅:
上述抚养权归属的判断依据主要还是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方面予以考虑。在王宝强与马蓉离婚纠纷一案中,虽然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但也仅能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一方对此存在过错,并不能直接证明感情过错方对孩子抚养不利。而在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离婚一案中,法院认定李阳存在家庭暴力,这是明显不利于孩子身心身体健康成长。
随着我国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越来越多的家庭都有两个及以上的子女,两个孩子平时虽然吵吵闹闹,但仍然形影不离。若是因父母离异导致两个孩子长期分开,必定会给孩子造成一定的心理阴影。家庭有两个孩子,夫妻双方没有明显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情形,在对抚养权争执不下的时候,法院是否一定会判决一人抚养一个?
对此,笔者从某裁判文书检索网站上搜索关键词“离婚纠纷、抚养权、两个孩子、一人一个”,共搜索10篇案例。
一人抚养一个子女的判决观点
案例1
(2016)苏04民终1751号
一审认为:关于婚生子孙某乙、孙某丙的抚养问题,法院充分考虑婚生子孙某乙、孙某丙的生活、学习便利问题,并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婚生子孙某乙、孙某丙由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张某共同抚养。婚生子孙某乙随原告孙某甲生活,婚生子孙某丙随被告张某生活较妥,原、被告应分别支付婚生子孙某乙、孙某丙必要的抚养费。
二审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意愿以及两个婚生子皆为男孩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孙某乙随孙某甲生活、孙某丙随张某生活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两个孩子都随其生活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
(2015)浙台民终字第120号
一审认为:离婚后,原、被告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该院根据原、被告有孪生儿子的实际情况,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为宜。
二审认为:针对上诉人所提两双胞胎儿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鉴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有抚养要求,原审判令双方各抚养一个儿子并无不当,本院亦予认同。上诉人要求两个儿子均由其一方抚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3
(2016)鲁0784民初133号
审理中,被告坚持一对子女均由他抚养,原、被告之子陈某乙、之女陈某丙亦均表示愿意与被告陈某甲共同生活;为此,原告从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方面看考虑,愿尊重孩子的愿望,同意一对子女均由被告抚养。
一审认为:关于孩子的抚养权,不论是被告坚持两个孩子均由本人抚养,还是原告为了孩子考虑放弃孩子的抚养权,都体现了作为父母的原、被告对一对子女的深厚感情,故本院依法确定婚生儿子陈某乙、女儿陈某丙均由被告抚养。
案例4
(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2242号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孩子抚养问题,考虑到孩子的年龄、性别特征、目前的生活状态,依法确定随被告生活为宜。
案例5
(2014)三中民终字第10049号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刘×1和刘×2的抚养问题,刘×坚持要求均由其抚养,果×在第一次庭审中要求两个女儿均由刘×抚养,在第二次庭审中则要求与刘×每人自行抚养一个女儿,因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确定均由刘×直接抚养,由果×给付抚养费。
二审法院认为:刘×1与刘×2自出生至今一直由刘×母亲帮助照顾;果×与刘×分居一年多的时间里,刘×1与刘×2一直跟随刘×生活;果×于原审法院曾明确表述“我现在无法直接抚养孩子,孩子给刘×”;刘×坚决要求抚养刘×1与刘×2,且主张两个孩子系孪生姊妹,相互之间有较强的情感依赖。原审法院综合上述因素,判决刘×1和刘×2由刘×直接抚养,本院认为并无不当,没有打破子女已形成的生活习惯,且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权益保护。
结语
从上述案例1-5可以看出,法院在判决两个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观点不一。父母对争取抚养权的态度、子女的意愿、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年龄、性别特征、目前的生活状态等,均是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的考虑因素。父母争取抚养权的态度及子女的意愿,这是法官左右不了的,应当以客观实际为准。而如果父母双方条件差距不大,子女的年龄、性别特征、目前的生活状态、身心健康成长的判断因素,到底跟哪方生活更为有利,这个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