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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探望权/探视权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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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疑问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探望权/探视权的行使达成一致意见。后在探望权/探视权行使的过程中,女方发现男方的探望行为严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问能否中止探望权/探视权?

律师分析

一、探望权的中止

在张律师回答探望权/探视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之前,首先要清楚何为探望权/探视权。在我国,探望权/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对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定期探望、联系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探视权是一种身份权,是以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为前提。本文所涉及的探望权/探视权的中止,是指当探望权人符合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探望权人在一定时间暂停行使探望权的法律制度。当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在探望过程中做出不合理行为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时,必须要中止其探视权/探视权。法律规定了探望权/探视权的中止制度,就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在探望过程中不受伤害,以保障未成年子女最大的利益为本位。

二、请求探望权中止的主体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可知中止探望权/探视权的法定主体只有人民法院,除人民法院外任何机构和个人无权中止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探望权。关于请求探望权/探视权中止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法律没有将中止探望权的请求主体局限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使得在特殊情况下其他主体也可以行使请求中止的权利,更有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在未成年子女提出请求中止探望权的申请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主张。

三、探望权中止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仅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对于何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没有具体的认定的依据,这就赋予了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结合现行的司法实践,张律师总结了中止的若干具体情形:

第一,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未能治愈,会严重危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健康。第二,探望权人不按事先约定或者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及时间探望未成年子女,滥用探望权,妨害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安宁,严重影响生活和学习。第三、探望权人具有不良恶习,屡教不改。如赌博、酗酒、吸毒、卖淫、嫖娼等,在行使探望权时因这些不良恶习失去控制,伤害未成年子女的身体或情感。第四,探望权人教唆、胁迫或引诱未成年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第五,未成年子女拒绝探望。第六,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等行为。

对于探望权人的探望行为所造成的是其他损害,并未侵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不能判决中止探望权。因探望权人未支付抚养费或者未按期支付抚养费的,不能中止其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与支付抚养费没有内在的关联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探望权人可以不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

四、探望权中止的程序

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干预探望权的中止,只能是在当事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探望权的,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征询双方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在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本案中,女方应提供男方探望未成年子女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据,请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探望的裁定。张律师实践中,法院对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据审核较为严苛,不会轻易中止探望权人的探望权,建议委托律师组织相关证据,维护权益。

相关案例

原告宋某诉称,2014 年原告与被告李某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后离婚,之后,双方一直按调解书约定履行探望权利和义务。2015 年 11 月 9 日,被告在未通知并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儿女带离学校至医院就诊。事后,原告得知,被告在探望女儿期间,无端臆想女儿遭受性侵。次日,被告再一次至学校要带离女儿,后在警察调解下,原、被告共同携女至医院检查。经医院检查,女儿无任何异常。同时,被告在探望时间之外还骚扰原告及女儿,向原告发送淫秽短信,向原告朋友、女儿老师发送有损原告人格的短信,并诱导女儿,打探原告私生活。现原告认为,被告的言行严重影响了女儿的身心健康,故起诉要求中止被告对女儿的探望权。2016 年 3 月 18 日,蜀山区依法对原、被告女儿李某某进行了询问。李某某称,其从未和被告说过原告的生活情况。并且,事发后有两个月时间未去学校上课,都是被告以其有病为由,强行从学校接走,还给其在医院拍摄了相关隐私视频,但其实际上并没有生病,现在不希望被告来看望。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民事调解书、病历、公安派出所询问原、被告的笔录、被告发给原告和女儿老师的短信等证据为证。蜀山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情形已然伤害了女儿,确实会对女儿造成不良的心理负面影响,不利于女儿健康成长,故鉴于目前情况,张律师获得的最终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中止被告李某对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之女李某某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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