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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律师:离婚如何正确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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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律师对2016年浙江省法院一审结案涉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的324份离婚判决进行分析,发现将孩子判决归男方的案件为98件,占比30.25%;判决归女方的案件为223件,占比68.83%。但是宁波离婚律师团队进一步对254份涉独生子女抚养属归属的离婚调解书进行分析,发现孩子抚养权归父亲或者母亲的比例基本持平,甚至抚养权归父亲的比例略高。

从宁波离婚律师的办案经验来看,孩子抚养权一直是离婚诉讼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但是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从人伦常情来看,母亲在获得孩子抚养权上具有天然的优先权。我国的法律规定亦给予母亲在争取年幼孩子抚养权的优势地位,例如2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随母亲生活,2至10周岁的孩子原则上一般归实际抚养的一方,而正常情况下,大部分家庭都是由母亲照顾孩子。这些因素使得判决结案的离婚诉讼中,母亲取得抚养权的比例呈现压倒性的优势,而调解结案的离婚诉讼中,更多的是体现夫妻协调的结果。

(一)实际抚养催生夺子乱象

根据宁波离婚律师的办案经验,对于2至10岁孩子抚养权归属的认定,法院的通行做法是看目前孩子实际由谁抚养,尤其是双方对孩子抚养权争议较大的情况下,部分法院为便于执行,不得不认可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将孩子抢走而造成的实际抚养现状,判决孩子由该方抚养。这一做法使得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夺子乱象欲发频繁,为避免孩子被对方夺走,孩子抚养方在离婚诉讼期间一般不会允许对方探视孩子,造成家庭关系的持续恶化,轻则引发两家人之间的肢体冲突,重则导致刑事犯罪。

我国的婚生子抚养权纠纷均是在离婚纠纷中一并处理,为了获得孩子抚养权,不实际抚养孩子一方会尽量拖延离婚诉讼程序,等抢到孩子后再积极应对离婚诉讼;而在一些极端案件中,对方在孩子被抢走后可能也会将上述流程重新走一遍。因此,在涉及子女抚养权争议的离婚案件中,双方在没有达成抚养权合意的情况下,诉讼周期将被无限延长。从宁波离婚律师办理涉外离婚诉讼的经验来看,美国某些州(如纽约州)允许已分居的夫妻先行提起婚生子监护之诉,家事法院可先行对子女的监护权和抚养费作出裁定。张月红律师认为,这种做法值得借鉴,在分居期间先行处理抚养纠纷,既有利于分居期间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也有利于后期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抚养费倾向于综合权衡

宁波离婚律师对浙江省法院2016年一审结案的282件涉子女抚养费的离婚判决进行分析,结果显示浙江省地区抚养费最低为100元,最高为7000元。其中500至1000元的有130件,占比最高。

从宁波离婚律师的办案经验来看,调解结案的抚养费数额相对较高,甚至可能突破法律规定月总收人的30%上限,或者远远超过孩子的实际花销。在判决结案的情况下,比较常见的抚养费数额为2000至3000元,而张月红律师已结案的涉及抚养费的案件中,抚养费数额在3000至5000元相对普遍。一般来说,如果双方分居后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已经按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法院判决孩子归共同生活方时,一般会按照分居期间支付的抚养数额进行判决;如果分居期间未支付抚养费,双方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按照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来说,有固定收人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的20%-30%的比例给付。但是对于抚养费诉求超过每月4000元的,法院越来越重视孩子的实际花销方面的举证,不会严格按照月总收人的20%-30%区间来判决。

(三)共同抚养从理论走向实践

在一些发达国家,共同抚养模式已经被立法所确认,他们甚至用“同等时间安排”和“轮流居住”等具体安排对共同抚养模式进行了细化。从宁波离婚律师的办案经验来看,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共同抚养的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父母能对共同抚养孩子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一般允许将共同抚养孩子的安排写在调解书中,但如果父母不能协商一致,法院一般不会做出共同抚养孩子的判决。

但是,共同抚养更多的是一种子女养育安排,双方在律师的介入下也可以达成共识。近日,宁波离婚律师张月红曾经为当事人设计了一种共同抚养的模式,获得当事人及对方的认可。这位女士的诉求是孩子抚养权和房产,这位女士是孩子的主要照顾者,孩子抚养权归她没有难度。为了保障母女的生活,她还希望能够获得房产,可房产的出资均来自男方父亲。男方家经济条件更好,能为孩子提供更优质的教育资源和生活条件,他们很想要孩子,甚至愿意在房产分割上作出让步。这位女士很为难,她舍不得孩子,但又很担心自己的抚养能力。我们的办案律师创新性地提出了暂时的共同抚养作为该女士情感的过渡期,在调解书上确认孩子抚养权归男方,但孩子实际依然随女方生活,由女方照料日常起居,男方也在房产分割上作出了大幅让步。

父母双方的合作能力和互动水平对共同抚养模式的成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共同抚养模式并不一个绝对的优选项,而只是为有需求的父母提供了一种可能的子女抚养模式。

从宁波离婚律师的办案经验来看,满足以下五点条件的共同抚养可取得较为理想的效果:

  • 一是父母双方具有较好的合作能力;
  • 二是共同抚养符合父母双方以及孩子的需求,也就是孩子和父母都愿意接受共同抚养的安排;
  • 三是共同抚养的具体安排符合实际教养情况;
  • 四是父母双方的能力、财力和其他方面的情况比较接近;
  • 五是不存在禁止采用共同抚养模式的情形,例如2周岁以下的孩子不适合共同抚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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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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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和被执行失信人名单的人结婚会被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童童妈6年前 (2018-07-21)Reply
    • 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都存在被执行可能性

      张月红律师6年前 (2018-07-21)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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