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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场景
家住宁波青林湾的贾某和林某因为性格不合决定离婚。因为双方对离婚协议达不成一致,所以贾某起诉到海曙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由贾某取得孩子的抚养权。贾某对丈夫怀恨在心每次林某给其打电话要求按照法院判决一周探望孩子一次的时候,贾某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因为想念孩子,林某想申请人民法院对自己的探视权予以强制执行。
请问:林某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法律对此作出了怎样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栽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栽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律师分析
本案中林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自己的探视权进行强制执行。但是所谓的强制执行,并非把孩子强行带走,而是依照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在强制执行的时候,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而是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所以,林某如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探视权,也就是意味着法院将派出执行庭对贾某进行拘留或者罚款,并不是像其他强制执行标的物一样直接执行到林某的手中。
现实生活中,离婚后被一方剥夺探视权的例子比比皆是,但这种案件在执行的问题上操作确实困难,这就需要双方离婚时友好协商,孩子是两个人的结晶,所以有抚养权的一方应该尽量做到别把自己的错误强加到孩子身上。尤其是没有监护权的父亲和他自己的孩子相处时可能表现得缺乏自信心,对孩子的不良行为视而不见,害怕自己的管教会导致进一步丧失和孩子已经疏远的关系。这样,必然不幸地会产生更多的妒嫉和对抗。
没有监护权的父母及其配偶对探视子女的行为要有个现实的估计和期望。如果他们只是偶尔探视,从一种生活方式一下子转到另一种生活方式要求他们没有一点失误是不太现实的事情。同样,如果他们难得来访一次,当然不会确切地知道这儿的规矩。
同时,探视子女到达时,要让他们知道来看望的是自己的父母,这不失为一个好主意。一个继父(母)和一些继姊妹的出现可能会给他们一种积极的或消极的印象。在任何情况下,这些孩子和他们的父(母)需要一些时间使他们留下彼此联系在一起的片断回忆。对任何人来说调整自己像开关一盏灯一样简直是不可能的。每次探视将从一个调整期开始,就像每次访何或许会随着来访孩子渐渐做到安静地离开而结束:用这种方式孩子再次访向不是自已的家庭时就会有所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