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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律师回顾案情
李某原为某工厂女工,1994年因受外商诱骗产下一子,被所在单位开除,2000年经人介绍与38岁的钱某结婚。
起初钱某对妻子百般呵护温柔体贴,但因邻居工友对李某的作风问题传闻议论不断,男方在家中逐渐变得多疑易怒,动辄砸坏家具电器,甚至殴打辱骂妻子。
李某一则对自己过去的错误忏悔自责,二则没有工作收入无法独力抚养儿子,因此总是对丈夫的行为忍气吞声。
2006年9月,醉酒的钱某使用木棍、酒瓶对李某施暴毒打,待民警接报赶到时李某已重伤昏速,孩子的头部亦被打破血浼不止。经医院抢救治疗,李某三根肋骨骨折、脾脏破裂摘除,孩子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裂伤6cm。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院以钱某犯有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宁波离婚律师评析案例
家庭暴力问题自1991年起被联合国、人权组织与各国立法机构列为重点关注和规制的对象。我国的《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特别是《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将家庭暴力列为违法犯罪行为,并规定了基层组织、单位和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救济、处罚责任。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夫妻一方可参考以下法律建议进行维权:
(1)借助基层组织或公安机关及时制止侵害、保存证据。
《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的特点,非经当事人告诉,有关机关、组织很难主动发现和介入干预。寻求第三方力量的帮助不仅可以减轻、避免家庭暴力行为对自己身心的伤害.更重要的是通过此种途径形成的报案记录、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等书证在诉讼中将成为己方的有力证据。
(2)解除与对方的婚姻关系,分割共同财产与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32条将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列为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通过此种途径受害方可以断绝再次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可能性,并且分割共同财产和获得的损害赔偿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婚姻弱势一方的经济顾虑。此外,当事人在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时应特别注意《婚姻法解释(一)》第28、29、30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中有关起诉时间和条件的限制性规定。
(3)严重者可以起诉或报警追究刑民事责任。
遭受家庭暴力的夫妻一方如被殴打至轻伤以上伤害或者经常被对方残害折磨,还可向司法机关反映、起诉,依法追究其故意伤害罪或虐待罪的刑事责任,使肆意侵犯他人尊严与人身权益者受到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