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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均提到了“家庭暴力
”。
在宁波离婚律师接触的诸多审判实践中,也常有当事人反映,对方对自己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为什么人民法院还不判决双方离婚?
那么,从法律上究竟应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呢?夫妻吵架一时过激动手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家庭暴力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从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不难看出:
首先,家庭暴力是行为人出于主观故意而实施,即行为人在冲突爆发之前就有对对方实施暴力的心理准备,而非临时起意。
其次,家庭暴力具有主观恶意
,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是要想通过家庭暴力对对方的身体、精神实施打击,以达到控制或恐吓对方的目的。
再次,家庭暴力如果具有持续性、多发性,那么即构成虐待。
宁波离婚律师从审判实践来看,离婚双方在常争吵过程中,多有偶发的肢体接触,但行为人的主观上往往不具有主观恶意,多是因为话赶话,事赶事,吵急了才撕扯起来。
因此,不能简单地就把这认定为是家庭暴力。如果双方没有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行为,而对方又不同意离婚,法官会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性的角度出发,依据日常经验法则,暂时驳回一方的离婚请求,也就不足为奇了。
男方经常语言谩骂,一点小事就骂人,骂非常难听,总是用女方信用卡名义套现,买高价值的车,女方不同意就威胁离婚,谩骂,现在让女方超高负债,让女方想离婚都怕没经济保障,男方动不动就说不管女方负债情况,碰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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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过年回男方老家,昨天女方想回自己老家,因女方要回老家,男方不让回,非逼交出网银U盾,女方不给,殴打女方,男方经常言语暴力,动不动就骂人,叫滚,非常难听话都说出来,请问这算家暴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