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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抢孩子”事件背后的法律忧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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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长假,发生在北京丰台的一起“抢孩子”事件格外引人关注。张女士带着自己年仅11个月大的孩子逛商场时,孩子突然遭到三个陌生人的抢夺。虽最终“未遂”,但光天化日下抢孩子,也足够让人心有余悸。事后,警方对肇事者处以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引发受害人强烈不满认为处理过轻,一时间舆情沸腾。

据北京警方的官方微博“平安北京”10月6日通报:抢孩子的几个人之一李某,因其子与儿媳感情不和,其儿媳拒绝李某见其孙子长达14个月,故求助于朋友找其儿媳要回孩子。事发时,李某将张女士误认为是其儿媳,在追赶过程中李某摔倒,她让沙某某、高某某和运某某继续追赶,这三个人都没有见过李某儿媳,遂发生强行抱走孩子的行为。

至此,真相水落石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警方通报应当是最具可信度和说服力的。宁波离婚律师关注到警方通报中的如下几个细节:

1. 涉事李某的儿子、儿媳自2017年7月孩子出生后就产生纠纷,之后李某就没有见过孩子,已长达14个月。

2. 期间,双方曾屡次发生矛盾,分别于2017年8月,2018年3月、7月、8月在北京报警求助。

3. 李某儿子、儿媳正在闹离婚,第一次离婚诉讼法院已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张律师曾经说过:“社会新闻中,诸如某地又发生当街抢小孩的恶性事件,几乎全都是此类家庭纠纷”,此次丰台商场抢孩子事件,看来也不例外,可以说是离婚纠纷中抢孩子的“升级版本”。离婚大战中,所谓“抢孩子”似乎已成顽疾。一方将孩子带走、藏匿,使另一方无法和孩子接触,由此引发并激化家庭矛盾。但这次伤及的,却是完全无辜的陌生路人。

舆论都在指责“抢孩子”的李某等人:“就是亲奶奶也不能抢啊”、“抢孩子就是不对”,说得都有道理。孩子的母亲张某无端遭此惊吓,其不满警方仅对肇事者拘留五日、认为处罚过轻也无可厚非。

但是,别忘了这起事件背后,李某儿媳才是那个真正抢孩子的人。

李某抢孩子是误抢,李某儿媳抢孩子是故意。因夫妻失和,将孩子带走、藏匿,造成男方家庭长达14个月见不到孩子,被迫遭受骨肉分离的痛苦,设身处地,情何以堪?

更让人情何以堪的是,对这种抢孩子现象,尤其是婚内抢孩子,法律目前几乎束手无策。

首先,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在很多地方,法院是不受理的。

例如上海高院的司法文件就有明确规定:

“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能直接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但考虑到我国的传统习惯,可以告知其在该未成年人的父、母行使探望权时,探望该未成年人。”

其次,即使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在这种情况下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见到孩子也非常困难。

你去报警吧,警察说是家庭矛盾不予处理,至多做个笔录,出具一份报案回执,到此为止。你去起诉吧,立案庭的法官会问,你告什么案由?你看来看去好像只有探望权纠纷能靠得上,然后法官会告诉你:如果双方没有离婚,起诉探望权纠纷我们是不受理的。起诉离婚倒是会处理探望权问题,但诉讼离婚的周期动辄以年计,等法院判下来,孩子都快不认识爸爸和爷爷奶奶了。

宁波离婚律师曾经也介绍了台湾地区《家事事件法》中的“暂时处分”制度。当夫妻双方已在进行离婚诉讼或者“改定亲权”诉讼,没能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在“必要”和“急迫”的情况下,可以提出“暂时处分声请”。一般来说,提出申请后的数周之内即会开庭,也可以书面审查。根据审理情况,法庭会下发裁定,对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另一方如何探视、抚养费等方面作出暂时性的规定。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另一方即使不服并提出“抗告”,原则上也不停止裁定的强制执行。该制度着眼于先行解决眼前问题,追求的是时效。避免因离婚案件一审、二审甚至三审(台湾地区为三审终审制)久拖不决,导致子女和父母一方长时间疏离。

我们再看看2014年发生在美国的一件新闻:

家住美国弗吉尼亚州一位四岁男童的母亲是中国人,父亲是美国人。这对夫妻在事发一年前已分居并已启动了离婚程序。两人对孩子拥有共同监护权,但监护令明确禁止在未获得另外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把孩子带出美国。事发前,女方给丈夫发送电子邮件说,她的外祖母病危,她要带孩子立即返回中国。男方则答复说孩子不能离开美国。在女方带孩子已登机、飞机已起飞的情况下,美国联邦调查局接到孩子被非法带出美国的报告,遂下令已起飞约5个小时的美联航897航班返回杜勒斯机场。飞机降落后,女方因违反监护令而遭拘捕,孩子则被交还给男方。

遗憾的是,据宁波离婚律师所知,我国司法制度目前既没有“暂时处分制度”;因夫妻一方可能侵害另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就能让已经起飞的航班返航,更是无法想象。现行法律对离婚纠纷中“抢孩子”、“藏孩子”现象非但没什么办法,法律实务中甚至传说有这样的“潜规则”:孩子在谁手上,法院判抚养权给谁的机会就大。说这是误解也好,以讹传讹也罢,到底有没有这么回事,相信亲历者都有自己的体会。

正如警方通报中所说,李某儿子、儿媳的第一次离婚诉讼,法院已判决不准离婚。因为见不到孩子,李某家曾在一年内四次报警求助,看来均无效果。自孩子出生不久开始,他们已经14个月见不到孩子,且这个状态仍在持续。但凡有一条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路,这家人何至于出此下策以致误认目标、伤及无辜?

因为法律的缺位,离婚纠纷中抢孩子、藏孩子乱象层出不穷,严重侵害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甚至像本案这样,侵害到陌生人的合法权益,并扰乱公共秩序。因为法律的缺位,把李某这样的人,从受害者变成了施害者。

李某等人扰乱公共秩序,该罚。但李某的儿媳又当何论?法律不应纵容那个在家庭矛盾中抢孩子、藏孩子的人。只有公力救济的道路疏通了,谴责不当的私力救济才有意义。如果只罚前者、罚得再重,对后者还是无甚办法、甚至在事实上变相鼓励,这样的处罚也只能是治标不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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