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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律师:夫妻离婚后,孩子该跟谁的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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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律师相信姓名就是个称呼,个人的代指称。但在中国,到底该用什么姓名,不但普通百姓糊涂,相信官方也搞不明白。

济南市民吕先生和张女士的女儿于2009年年初出生,爱好传统文化的吕先生给女儿起名叫“北雁云依”,既没有随父姓“吕”,也没有随母姓“张”。当吕先生到燕山派出所报户口时,户籍工作人员以名字怪异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拒绝为其女儿办理户口登记。

离婚后子女应该姓什么?

《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该条款非常简单、容易理解、便于适用,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前几天,宁波离婚律师和朋友的儿子小田出去玩。走在道上。小伙子说,姐姐,我们打个赌吧。我说,赌什么?他说,如果说我输了,我就不姓我爸的姓,我随我妈的姓。我说,这可不好,一、派出所叔叔可不会随便答应你改姓,二,重点不是你爸和你妈都姓田吗?

这位七八岁的孩子接着狡黠地说,不对,上次我听我爸说了,既可以随爸爸姓,也可以随妈妈姓。我诧异道,不得了,小小年纪就会知法用法了。可能是宁波离婚律师的这位朋友也是律师,不经意间和谁谈起过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的法律规定,小孩子就记下了,这就是法律家庭的熏陶。真是有心栽花花不活,无意插柳柳成荫。

宁波离婚律师脑海浮现的一个问题是,“孩子可以随父可以姓母姓”,那么是不是“子女只可以在父母的姓氏中选择其一加以继承,不可随意选择他姓”?

如果说新生儿户籍登记时,究竟跟谁姓,是一个甜蜜的争议,那么父母离异后,孩子姓氏的更改则是令人心酸的事。一些已经分手的夫妻拿孩子的姓氏“说事儿”,离婚后变更子女姓氏引起的纠纷不断见诸媒体。离异后的夫妻往往认为自己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一切负有管理、监护的权利,包括更改子女的姓名,特别是离异女性因为男方不尽抚养义务,给女方和子女造成生活、教育等一系列困难,为了彻底与男方断绝一切关系,索性更改子女的姓名;或者离婚后受到社会、精神等方面巨大的压力,为摆脱精神痛苦而更改子女的姓名。凡此种种,不过是弱势者一种既无力又无奈的举动。

这种案件在现实生活中特别多,女方依据的理由自然是《婚姻法》第22条。而且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当然,丈夫也有理由,同样是该司法解释的该条,后半部分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法律不禁止从随父姓改为随母姓

但如果您仔细研究,会发现这里指的是“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那么孩子从原来的随父姓改为随母姓怎么处理?法律没有规定。按照法无禁止则为权利的民事法律基本原则,宁波离婚律师认为是可行的。

案例一:某女与丈夫离婚后,更改了由其抚养的儿子的姓名。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随父姓或随母姓,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子女有表达能力的,还应尊重子女的意见。女方在未与男方协商的情况下,单方改变子女的姓和名,没有法律依据,明显不妥。故判决女方必须在判决生效后,一日内恢复其子女的原姓名。”

案例二:河南省西峡县对类似案件的判决是:“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女方并未侵犯男方的任何权利。”故判决驳回男方恢复子女原姓氏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广州市中级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是:“孩子的名字是出生时双方确定的,虽然夫妻已离婚,但需遵守双方的原约定。法院支持男方的部分请求,判决将子女的名字恢复原名,姓氏随母。”

案例四:某地一审法院对类似案件判决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但是男方申诉后,法院又将此案件发回再审,案件审理了三年,仍无结果。

当然,以宁波离婚律师的经验,大多数法院在一方以改姓为理由拒付抚养费后,一般责令另一方将孩子姓名改回原来而结案。

《婚姻法》第22条是我国法律对子女姓氏问题作出的专门规定,充分体现了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但是,《婚姻法》并未规定父母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氏随意更改。最髙法院曾于1981年8月14日在给辽宁省高院的复函中指出,在离婚后未征得前夫同意,单方决定姓名变更的做法是不当的,应当说服其恢复原来的姓名。1993年11月3日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经男女双方协商一致后,才能变更子女姓氏

从上述宁波离婚律师援引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可以看出,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后自己决定姓氏,否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做法都是不当的,如果引起纠纷,人民法院将责令恢复原来的姓名。在变更姓氏的问题上,未成年人在变更姓名时,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的问题上享有保护隐私、平等对待的权利,所以,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也就是说,只有孩子的亲生父母均同意,方可变更其姓氏。父母任何一方单方擅自变更子女姓氏的,都是不妥当的。

这就是目前最权威的法律解释。

不过,在中国,不用说改姓,就是改个名字也不是简单的事。我的名字,我也做不了主!

2002年5月21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宁波离婚律师认为立法上确实有疏忽,对利用监护人对子女的姓名申报权侵犯他人利益的行为没有界定。简单地说,如果我与邻居有矛盾,邻居给他自己的儿子起名“张律师”,我怎么维权?再如,我对邻居老王有矛盾,我就给自己的小狗命名为“老王”,邻居老王又怎样制止我的不法?这些问题在现行法律下一头雾水。其实,本来有个机会,那就是一段时间沸沸扬扬的赵C案,本来可以通过最高司法机关来个规范,可惜被和谐了。在调解之下,双方最后达成和解,赵C将用规范汉字更改名字,鹰潭市月湖区公安分局将免费为赵C办理更名手续。从这个案件来看,法院是支持了公安机关不准许公民名C的决定的。

孩子的姓和名,到底谁说了算?目前是个不好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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