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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婚姻律师总结的子女抚养争议法律大全(2019新版)


全文字数:10496字,阅读需时:13分4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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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范围?

宁波婚姻律师解答

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这里“未成年”就是指不满18周岁,而“不能独立生活”与未成年外不是同一概念,“不能独立生活”的范围比“未成年”要宽泛的多。正常情况下,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不满18周岁的子女,但已满18周岁,仍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也包括其中。这主要是指已满18周岁,仍在高中阶段以下接受教育的子女,也包括因疾病、精神、智力等因素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特别提醒

虽不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不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离婚时不需对其抚养问题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离婚时对方愿意自行抚养子女,自己与子女还有关系吗?

宁波婚姻律师解答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中所涉及子女的抚养,法律所解决的是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问题。由于父母离婚,子女不可能再同时与父母一起生活,必然要随一方生活,子女归谁抚养,是解决子女抚养问题,并不是解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人身关系。所以,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对子女有哪些抚养教育的义务?

宁波婚姻律师解答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是一种法定义务。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子女应享有的权利。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如给付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在生活上照管子女等。教育,指父母对子女进行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等教育,在身心方面上对子女的关怀和培养。《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记:“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特别提醒

当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利被侵犯时,他们有向父母追索抚养费之权利,也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父母所在单位予以调解,或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支付抚养费的判决或裁定。如果父母拒不执行给付抚养费的判决或裁定,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如果父母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缜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杈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人民法院确定子女归谁抚养时依据什么?

宁波婚姻律师解答

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36条、第37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川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以及父母的品德等因素妥善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能否协商?

宁波婚姻律师解答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就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这就说明,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抚养,除特殊情况外,是不能随意协商归非哺乳一方抚养的,只有过了哺乳期的子女,双方对抚养产生争议可以协商,双方协商不成,法院才依职权进行裁判。

特别提醒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抚养问题,如双方协议随父方生活,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法院也可予以准许。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离婚时对哺乳期内的子女在什么情况下可由父方抚养?

宁波婚姻律师解答

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内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有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一方生活的。哺乳期内的子女,父母双方协议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特别提醒

双方协议哺乳期内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必须经法院审查准许。双方协议准许哺乳期内子女随父方生活是有严格条件的:一是双方协议无异议;二是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三是法院审查准许。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对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怎么办?

宁波婚姻律师解答

哺乳期后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外,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如何确定子女抚养权?

宁波离婚律师解答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独立思考和识别能力,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特别提醒

只有双方对抚养发生争议时,才考虑子女意见。如对10周岁以上子女抚养双方无争议,则无需征求子女意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订有“忠诚协议’其中明确约定:“一方违反对对方的忠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对此法院能将其作为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根据吗?

宁波离婚律师解答

夫妻忠诚协议和通常所讲的民事协议并不相同,单纯性的“夫妻忠诚”的约定或承诺,应确认其有效;其中如约定“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监护权与抚养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监护权是法定权利,不能让渡和转让,抚养权是对父母双方而言的,抚养子女对父母是一种义务,抚养权是可以协商归一方或双方轮流的,抚养权不是必须以监护权为前提和条件的。故法院不能将其作为判决子女抚养归属的根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父母双方能否协商轮流抚养子女?

宁波离婚律师解答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特别提醒

轮流抚养须经法院准许,准许的前提是看轮流抚养是否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肓的继子女的抚养问题怎么办?

宁波离婚律师解答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离婚时双方只有一名子女,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双方发生争执,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一方再婚困难,怎么办?

宁波离婚律师解答

双方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的,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要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一方的合理要求。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比较容易确定,而一方再婚困难,在司法实践中是很难确定的。如因再婚困难而要求抚养子女,则注意尽可能收集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争取法院的认可和支持。

特别提醒

考虑并不是应当或必须,而且对不能生育或再婚困难者主张抚养子女的要求进行考虑和照顾,仍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为前提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杈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在离婚案件中决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收入较高和不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是否能作为一方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决定性因素或法院优先考虑的因素?

宁波离婚律师解答

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双方的经济条件是一个较为重要的因素,而不是决定因素。一方不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不是其优先抚养的理由和条件。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综合抚养能力以及家庭观念妥善解决。

特别提醒

在协商子女抚养权问题时,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自行抚养为条件,以便双方达成子女抚养的协议,如无损害子女身心健康等情况,法院应当准许,但这并不是一方所享有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权利。如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法院不予准许。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徤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离婚时如何确定收养子女的抚养关系?

宁波离婚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弓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时按婚生子女对待,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对收养法施行后,收养的子女,符合收养法的按婚生子女对待,不符合收养法的,不予处理,由非法收养者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四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三十四条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抚养,应如何处理?

宁波离婚律师解答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199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对《河北省高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进行了回复,该回复针对异质人工授精中以丈夫以外的人为精子提供者的情况下,所生婴儿的法律地位作了规定。依据该司法解释,妻子在丈夫不同意或对丈夫有所隐瞒的情况下单方实施异质人工授精所生育的子女,应视为非婚生子女,与K生母之夫不发生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实施人工授精的,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其亲子关系适用婚姻法冇关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凡未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实施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与其生母之夫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凡认定为婚生子女的人工生育子女,其抚育义务由实施人工生育技术的夫妻承担,人工生育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一样的合法权益,并不因父母离婚或其他法律关系的变更而解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91〕民他字第12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91〕43号《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此复。

1991年4月8曰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怎么办?

宁波离婚律师解答

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他人订立“代孕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宁波离婚律师解答

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一方无生育能力或丧失生育能力等,另一方与他人订立“代孕合同”,“代孕合同”是代孕方与求孕方约定在代孕中双方权利义务的有偿合同。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代孕合同”作出明确规定,但卫生部于2001年颁布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规定“禁止实行代孕技术”,只允许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通过妻子的子宫进行怀孕。从生育权和亲权的角度来看,目前受法律保护的生育权主体仅限于缔结了婚姻关系的夫妻。合法的生育应以结婚登记并办现准生证为条件。代孕方将基于血缘关系的亲权通过“代孕合同”转移给求孕方,违反了亲权专厲于父母,不得让与、继承或抛弃的原则。从“代孕合同”的本质来看,是将代孕方的子宫作为“物”来出租使用,将孩子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以h两方面均反映出“代孕合同”有违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一而,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应属无效。

法条链接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对代孕子女的抚养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宁波离婚律师解答

由于代孕协议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一旦借腹生子的双方发生争议或者出现反悔的情况,就不能按协议约定来解决问题,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处理。虽然代孕被看作是代孕妈妈“出租”子宫以获取报酬,本质上属于出卖身体器官的使用权,但如果代孕者提供卵子,孕母和孩子之间依然具冇亲子关系。那些不具有委托妻子基因的孩子,由于只具有委托丈夫的基因,闪而在法律上属于“非婚生子女”。双方对代孕所生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办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侵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相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在法律关系上,代孕妈妈与所生的小孩属于自然血亲下的母子关系,其享有作为母亲对儿女的所有权利,也应尽到作为母亲应尽到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归父方或母方,子女的监护权是否也一并归直接抚养子女方?

宁波离婚律师解答

抚养权并不等同于监护权,二者是有区别的。监护权基于亲权而产生,抚养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有监护权并不代表有抚养权,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因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父母离异之后争夺的是子女的抚养权时不是监护权。因为,监护权是法定的,如果父母-方没冇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颀不利的,没有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拥有法定监护权。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向然权利,属于亲权的一部分,与由谁抚养没有法律逻辑关系。也就是说丧失抚养权的一方仍然对子女拥有法定监护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吗?

宁波离婚律师解答

离婚后,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离婚后,子女可以擅自变更抚养关系吗?

宁波离婚律师解答

不可以。实践中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这时,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因为抚养权是父母才享有的,子女本身没有抚养权。

特别提醒

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其送回孩子。没有正当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应说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但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子女,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子女的当事人。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另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律师解答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如另一方不同意,要求变更的一方,可向法院提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诉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次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吗?

宁波离婚律师解答

不可以。抚养权是亲权的一种,也就是说,这种权利只有子女的父母或监护人才有,作为子女,本身是没有抚养权的。抚养权变更,实际上是对抚养权的一种处置,子女没有抚养权,也就没有处置抚养权的权利。也就是说,变更抚养权一般由被抚养人的监护人提起诉讼,不能由被抚养人提起诉讼。如果子女想变更抚养权,也必须以父母或监护人的名义提出,子女不能作为变更抚养权的诉讼主体。

特别提醒

抚养权是父母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子女无权向法院起诉申请变更,涉及抚养费给付的,其权利人是子女,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父母或其一方给付抚养费。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在什么情况下应予支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

宁波离婚律师解答

离婚时,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子女由哪一方抚养,这是对父母对子女抚养权的一种处分。离婚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均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乂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6.—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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