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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三种抚养方式中包括了协议轮流抚养。很多离婚纠纷中的当事人对协议轮流抚养有很多误区。这里宁波离婚律师咨询电话就协议轮流抚养作如下介绍:
协议轮流抚养是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一种新的抚养问题解决办法,突破了抚养权归属的单一模式,使得陷入离婚纠纷的当事人双方都可以享受抚育子女的权利和乐趣。从而有效地解决了一对夫妻只能生育一个子女,离婚后却只能由一方来抚养的状况。在实践中,此种模式大多数的情况都比较好,只是有少数的存在一定的问题。
以宁波离婚律师咨询电话的实务经验,一般情况下,知识层次较高的知识分子,适用协议轮流抚养的效果都较好。协议轮流抚养,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重点:
第一, 协议轮流抚养,以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前提和原则。协议轮流抚养的前提条件和应当遵循的原则就是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若轮流抚养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则法官不应准许协议轮流抚养。
第二, 轮流抚养协议具有人身性质。轮流抚养协议是具有人身性质的契约,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作为协议的主体,且该协议生效应该以双方当事人离婚作为前提,属于从行为,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
第三, 协议的内容应为约定子女该如何轮流抚养等内容。
具体而言,宁波离婚律师咨询电话建议的协议事项包括:
一是轮流抚养的具体方式。首先,应当解决的是子女的户口落在哪一方,在目前的户籍制度下,不宜将子女的户口在父母双方流动,而应将户口落在一方的户籍内。其次,应当约定子女入托、学习等如何解决,避免应轮流抚养而影响子女的教育和学习。最后,应约定轮流抚养的执行,如何接送,等等。
二是轮流抚养的周期及时间安排。家在同一市区或同一地区的,轮流时间的长短可以自行约定,可以一个月或数月轮流一次,也可以约定一年或半年轮流一次。如果父母异地居住,轮流的时间不宜过短。时间过短,频繁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
三是抚养费用的负担及争议的处理方式等。轮流抚养,可以约定负担抚养费,也可以不约定。发生争议后的处理方式也可以约定在协议中。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种抚养方式需要父母做出协议后由人民法院准予,法院不能直接判决双方轮流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