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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怎么变更?法院大数据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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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少民事审判领域中,抚养问题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最为密切。变更抚养关系制度正是基于子女的成长是长期的动态过程这一考虑,在原抚养条件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况下,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诉讼的方式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此类案件对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影响甚巨,处理时更需慎重。本文以当地 2010~2019 年审理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为切入,剥茧抽丝、层层深入,以期为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相关工作,更好地保护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提供有益信息和思路借鉴。

一、案件主要特征趋势

从宁波市法院 2010~2019 年案件审理情况来看,呈现出案件数量基本稳定、审判效果整体良好、审理节奏相对较快、抚养权变更率较高的特点,案件呈现如下趋势。

1、涉非婚生子女纠纷日渐显现

受当前社会上未婚同居、一夜情、婚外与第三人同居等不良风气的影响,涉非婚生子女纠纷日渐显现,在三年间审结的 五百余件案件中,有 40多件涉及非婚生子女,占比 7.10%

2、涉案父母呈年轻化趋势

有五成左右案件的涉案父母为“80后、90后”。这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大多发生于双方离婚后,涉案父母的年龄结构与当前离婚群体的年轻化趋势直接相关。

3、强制执行案件数量少难度大

九年间仅 30件进入执行程序,进入执行比例仅为 5.16%。但由于此类案件执行内容兼具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导致执行难度大。特别在实际控制未成年子女的方决心隐匿孩子的情形下,即使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也未必能够促使其告知法院子女的下落;哪怕最终找到子女,如果子女不配合,同样容易形成执行僵局。

二、纠纷成因一一法定理由与社会诱因相交织

1、原告起诉时提出的理由

以九年间调解、判决结案的 128 件案件为范本,原告起诉时以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扶养问题若干意见》)明确列举的情况作为具体起诉理由的案件数量仅 54 件,占 42.19%。此外,原告还会提出诸如名实相符①、亲自照护的欠缺、为子女落户就学、性别或再婚所产生的照护障碍、出境或移民、欺诈性抚养②等其他理由。

2、深层次的社会综合诱因

①意识冲击下的家庭脆化

传统家庭本位意识在多元化的价值观念冲击下弱化,家庭的凝聚和归拢功能逐渐消退。以自我为中心的个体意识在婚外情等不良婚恋观的催化下不当膨化,甚至出现道德意识的滑坡,催生出欺诈性抚养等极端情况,从而进一步动摇了家庭的稳固性,最终深刻影响到未成年人完整的家庭成长环境。

②子女工具观下的相互推诿

不少年轻父母的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都有所欠缺,对子女需求关注不够,往往以自己的利益为本位,在履行抚养义务时相互推诿,存在将子女视为负担、工具、筹码的现象。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诱发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最终受害的则是心灵最需要呵护的未成年子女。

③利益驱动下的表象争夺

审理中发现,一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表面上是在争夺子女的抚养权,实际当事人却是为了谋求一些不可明言的经济利益,子女的抚养权实际嬗变成为了父母之间或是与第三方利益博穿的工具。如有的当事人为获得更多的动迁利益,双方携手诉至法院,要求将子女的抚养关系变更到待拆迁的一方;又如有的当事人离婚后,子女因动迁、受赠等原因获得一定财产,父母双方为掌控子女名下的财产,引发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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