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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中违反公序良俗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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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律师简述基本案情

原告乔某某的母亲姚某某与洪某某曾有一段婚外情。2014年1月,姚某某生育乔某某,由姚某某照料生活。2015年年初,姚某某与洪某某开始发生矛盾。2015年3月16日,姚某某与洪某某在象山县西周镇法律服务所的主持和多名见证人的见证下达成协议,协议栽明洪某某一次性支付姚某某一切损失费用50000元,协议第三条约定,姚某某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洪某某再生争议。根据协议,洪某某向姚某某支付了50000元。2015年3月16日,姚某某向洪某某出具了一张50000元的收条,并在收条上注明“姚某某从此负责将争议的女孩(未取名)抚养至18周岁成人”。2015年7月6曰,乔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洪某某每年给付抚养费10000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诉讼期间,洪某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与乔某某进行亲子关系鉴定。2015年8月25日,受象山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宁波某司法鉴定中心对乔某某与洪某某、姚某某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作出了鉴定,宁波离婚律师获悉鉴定意见为:依据分析结果,极强力支持被鉴定人乔某某与洪某某、姚某某之间有亲生血缘关系。洪某某支付鉴定费2420元。

宁波离婚律师提炼法律焦点

洪某某前期给付姚某某的50000元是否应当认定为子女抚养费?

宁波离婚律师归纳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一份协议,分析如下:(一)四名证人均系洪某某与姚某某协议达成时的见证人,应当了解姚某某与洪某某协议达成的初衷,而证人均陈述该笔费用系子女抚养费;(二)从收条上姚某某备注的内容理解,如果是感情纠纷的赔偿,无须备注争议女孩(即乔某某)的抚养问题;(三)姚某某在庭审中陈述,在孩子出生之前双方并无矛盾,发生矛盾是在2015年年初,洪某某对孩子开始不闻不问之后;(四)姚某某和洪某某发生婚外情系双方自愿,若按姚某某陈述的50000元是对其与洪某某感情纠纷的赔偿,如果仅是发生婚外情就应由一方给予另一方赔偿,该份协议违背了公序良俗。综上,认定协议中的50000元费用系洪某某给付乔某某的抚养费较为合理。

由于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故本案中乔某某要求洪某某给付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为止,应当予以支持。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洪某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原告乔某某独立生活止,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乔某某抚养费7200元,被告洪某某已给付的50000元抚养费,在原告乔某某六周岁到十五周岁期间,每年抵扣5000元(即从2020年至2029年,在此期间被告洪某某每年再支付抚养费2200元〉;

二、驳回原告乔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均不服,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原审认定协议中的50000元费用系洪某某给付乔某某的抚养费,有事实依据,并无不当。乔某某关于该笔费用系洪某某向姚某某作出的感情纠纷赔偿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二)原审根据乔某某的实际需要和洪某某、姚某某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酌定洪某某向乔某某每年支付抚养费72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三)原审酌情判定洪某某已给付的50000元抚养费,在乔某某六周岁到十五周岁期间,每年抵扣5000元(即从2020年至2029年,在此期间洪某某每年再支付抚养费2200元)的抵扣方式,宁波离婚律师认为较为合情合理。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宁波离婚律师剖析案件法理

宁波离婚律师提示,本案争议焦点为洪某某前期给付姚某某的50000元是否应当认定为子女抚养费。

除了本判决支持的观点外,另外还有一种观点,即洪某某之前给付姚某某的50000元,不应认定为子女抚养费。因为如果洪某某认可乔某某是其非婚生女,那么在这次诉讼中不会要求进行亲子鉴定。一边陈述前期给付的费用系子女抚养费,一边却要求对亲子关系进行鉴定,言行之间是矛盾的。故从洪某某要求对亲子关系进行鉴定也能推断出洪某某前期已支付的费用不是子女抚养费。

宁波离婚律师认为,此种观点虽然也有一定的道理,但如果将这50000元认定为洪某某对姚某某的补偿,则违背了公序良俗这一民法的原则,因此宁波离婚律师最终认为对于争议的50000元应当认定为子女抚养费。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从此法条内容中不难看出,善良风俗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的,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这是因为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机能。一旦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能预见的一些扰乱社会秩序、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时,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宁波离婚律师认为,本案中姚某某与洪某某两人在各自都有家庭的情况下同居,双方都违背了婚姻法中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规定,对各自的配偶都造成了感情上的伤害。姚某某与洪某某之间前期自愿达成了一份协议,从形式上看两人自愿,但如果将这份协议中约定的50000元认定为洪某某对姚某某之间因婚外情的补偿,是对婚姻不忠行为的认可,势必违背公序良俗,也与相关的法律原则相抵触。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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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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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沙发,感谢张律师分享

    土拨鼠6年前 (2018-07-10)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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