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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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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律师再现情景

曾某系上海一家企北的营销人员,与前妻离婚后,通过征婚结识了同样离异的贾某。经过几个月的接触,二人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为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经过协商签署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协议规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如果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背叛了另一方(如发生婚外情),则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共计30万元。

协议签订后不久,贾某就发现曾某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2000年10月的一天,贾某得知曾某去前妻家看望孩子时留宿其家中。次日凌晨,贾某便和亲友前往曾某前妻家查看,发现曾某与其前妻同床共眠。又据宁波离婚律师了解,2001年8月,贾某又发现曾某与一年轻女子同居。危机四伏的婚姻就此破裂。2002年5月,贾某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30万元赔偿金。

宁波离婚律师解读案例

本案是我国首例夫妻一方以另一方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按协议给予赔偿的诉讼。

宁波离婚律师上述的“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互相恪守忠诚义务,如有违反,违约方将向另一方支付相应赔偿的协议。“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通过经济手段来互相约束,使对方不作出背叛婚姻的不道德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被认为是夫妻忠实义务。但我们也应该看到,这只是一个宣言性条款,宁波离婚律师换而言之,夫妻忠诚只是一种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它具有的是道德上的约束力,而并无法律上的强制力,即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并不必然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所以,以对方违反“夫妻忠诚协议”请求法院判令赔偿金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依法予以驳回。

宁波离婚律师维权提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由此可以看出,本案中贾某要求曾某依协议支付赔偿金3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当被法院驳回。但是,若贾某能证明曾某确实与其他异性同居,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即使该忠诚协议得不到法院支持,法院依旧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二人离婚。并且,贾某作为无过错的一方,可以在离婚时依照《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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