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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股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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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夫妻共同股权的四个步骤

公司股权的复杂属性决定了夫妻股权股权分割的复杂性,在宁波离婚律师看来,公司是一个组织团体,股权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自益性与共益性,股权表现形林林总总,股权价值时刻处于波动之中,股权处分常常涉及他人利益。这些特点决定了股权处理的复杂性。

宁波离婚律师认为,一个谨慎的夫妻共同股权分割,至少应当包含下面四个先后步骤:1.确认股权的真实权利人,2.确定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3.依据公司股权特点进行具体分割。4.股权价值的确定。下面宁波离婚律师将分门别类简要阐述。

确认股权的真实权利人

股权的表现形式或者载体包括:工商登记、股东名册、股票、代持协议、股票期权记载、实际出资人协议等形式。在分割股权前,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所要分割的股权是否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具有关联性。夫妻作为名义股东或挂名股东的股权,如以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必然产生错误,对夫妻作为实际出资人的股权置之不理,则是另一种错误。因此,宁波离婚律师提醒各位读者必须首先确定该股权是否与夫或妻所有。实践中股权的表现形式较为复杂,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其不一定是真实的权利人,因为其可能仅是挂名的代持股的挂名股东。不登记在任何一方名下的股权,也并非一定不属夫妻共同股权,因为夫妻可能是实际出资人。

实践中,宁波离婚律师总结的名实不符的股权有如下几种:

1.名义股东(又称挂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又称隐名出资人),这是以实际出资人是否记载为股东为标准划分的。隐名股东实际出资或认缴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股东协议中未记载其为股东。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是仅记载为股东,实际不享有股东权利的人。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合同法调整范畴,双方可能为债权债务关系、赠与关系、信托关系、委托关系或者行纪关系、抵押关系等。如果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关系应当依据约定处理,这是私法自治的体现。

2.冒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这是以对外显示的股东是否行作出了“自愿作为股东”的意思表示为标准。冒名股东包括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死人或虚构者)出资和盗用真人的名义出资两种情形。冒名股东(即被冒名者)没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投资行为,也没有作股东的意思表示,因此其不享有股权,也不应承担股东义务和责任。实际出资人又称实际控制人,是指既想出资成立公司,又不想以自己名义作为股东的投资人。冒名股东设立公司多是为规避法律、避免承担道德指责。同时,我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对公司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方面作了一定限制,有些投资者为了规避这些限制,采取隐名股东的方式进行投资。也有少数投资人,不愿公开自身经济状况,还有实际出资人既想自己独自经营,又想利用有限公司的形式承担有限责任,为了规避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

实际股东身份的认定:实际中处理意见是,出资人之间约定以他人名义出资的,且有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东明知该出资情况,也不反对,公司也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其他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享有股东的权利,并承担股东的相应义务。

对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如何认定其是否属于夫妻所有的财产呢?单凭登记的股权外观是无法确认复杂的股权归属的,这是往往需要在所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以出资或认缴股份为审查核心,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进行股权确认。 

确定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单独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应排除在分割之外。下列股权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1)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股权,(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用个人婚前财产购买,且未特别说明该股权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股权,(3)一方接受赠与或遗赠明确表明仅归一方单独所有的股权,(4)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约定属于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股权,(5)一方继承所得,且被继承人明确说明该股权属于一方单独继承的股权。

宁波离婚律师认为下列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股权:(1)夫妻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股权;(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接受赠与、遗赠所取得的股权,赠与人或遗赠人未对该股权做出单独属于一方的特殊说明;(3)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但在婚后约定为共同所有的股权;(4)婚后一方以婚前财产购买,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法定继承所得财产,或遗嘱继承所得,且被继承人未明确说明单独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对于个人股权在婚后所得收益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如果该个人股权在婚后没有付出额外劳动,仅是随着市场自然增长(与存款类似),其股权收益仍属于个人财产。但宁波离婚律师认为,这属于价值判断问题,如果认为婚姻属于单纯的财产与契约关系,则该种观点,恰如其分。如果认为家庭关系是以亲情和友爱为纽带的社会基本单位,婚后一方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应将该收益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后一观点似乎符合法律规定,对法律原意既未限缩,又未扩张,同时也有利于家庭财产的积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牢固的经济基础应当有利于家庭的和谐。

依据公司股权特点进行实际分割

此部分所要讨论的所有问题的一个基本思想是:既要重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和性,又不能侵犯股东自由转让股权的权利。宁波离婚律师赞同一个核心的关键:两者的适当平衡是分割夫妻共同股权。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夫妻一方作为一人公司的投资人,其公司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据出资来源、双方有无股权特别约定等确认,如为夫妻共同股权,则持股方不同意对方进入公司则,应作价分割;如同意进入,另一方进入公司成为股东,此时改变公司形式,变一人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还可以协商,由非持有人一方作为隐名股东,只享有按期分红权。

(二)夫妻公司,所谓“夫妻公司”,即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公司的特点是一般情况下,夫妻财产属共同财产,夫妻双方登记成为股东实为满足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上的要求。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实行财产分别制,夫妻双方以家庭共同财产出资,无论双方已何种比例持有,该公司的全部股权,原则上应当均分。主要处理方法有:1.双方协商一致的,按照双方约定比例持有;2.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原则上双方各自一半3.双方不愿意同时作为公司股东的,可以转让股权给对方或第三人,将股权变现。4.双方均不同意再作为公司股东的,可以将股权均进行转让他人,或解散公司清算后,分割公司剩余财产。婚姻持续期间股权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也不能绝对排除夫妻双方实行财产分别制情况的存在,在此情况下,该登记的股权真实反映双方出资情况。宁波离婚律师提示:与此类似的有父子公司,妻子虽非公司股东,但父子公司以家庭财产出资的,该公司同夫妻公司类似处理。

(三)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的多人有限公司。夫妻双方均为公司的股东时,如果不存在夫妻财产分别制的情况下,原则上夫妻双方各获得夫妻总股权数的一半的股权。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自由转让股份,无需考虑其他股东的意见,夫妻之间可自由转让股份。股权分割方式有:(1)如果双方持股比例不同,双方应该均分两人所持股份,在公司内部变更各自持有共同股权的一半;(2)将共同股权的在公司股东内部转让变现,然后分割变现款;(3)一方或双方向外转让股权,此时需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4)一方将股权转让另一方后,退出公司,并取得共同股权一半的价款。

()夫妻一方为股东的多人有限公司。此种情况下,公司股权涉及第三人利益。股权的分割处分,需要对第三人股东态度和利益进行考虑。主要分割方式有:(1)非持股一方想要成为公司股东,若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成为股东,且明确表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非持股一方可以成为公司新股东;(2)非持股一方想要成为公司股东,若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股权,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将股权买给其他股东,然后分割转让款;(3)若其他股东半数(≤50%)不同意转让,但就股权转让价格达成一致,收购将要分割的股权的,可以变卖股权分割转让款;(4)若半数股东虽不同意转让,但同意购买股权但就股权价款不能达成一致的,仍视为其同意转让,非持股一方可成为公司股东;(5)若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于非持股方,也不同意购买股权,视为其同意转让,非持股一方可以成为股东(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的生动体现)。实践中,如果是两人公司,另一个股东需要同意,非持股方才可成为股东,如是三人公司,需要其他两名股东均同意,非持股方才可成为股东,如是四人公司,需要其他股东两名同意,此时三比二多数同意。

五)股份合作制公司,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参与出资入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性质的公司。其职工所持股权所内部职工股,该类股权与内部职工人身联系密切,处理时需要更多的考虑股权的人身属性,故只能在公司内部进行转让。此类股权分割的情形有:(1)若夫妻一方为公司职工并持有股份,离婚时不能进入公司成为股东,股权归属于职工方,给与不持股的非职工相应的股权价值的一半进行补偿;(2)若夫妻双方都是公司的职工并分别持有一定的股份,此时夫妻双方的股权可以进行分割,原则上各自一半,即职工股限于职工之间进行转让;(3)如果非持股一方成为公司新员工,原则上可以对股权进行分割,各自持有一半股份。 

(六)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离婚律师提示:股份有效公司分两种,一种是上市公司,一种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由此可知:(1)如果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因为其股权流通性好,转让自由,股票价值可以依据股市价格轻易计算。双方既可以分割股票,也可以以股票的现价值确定价款后分割。(2)如果夫妻持有的是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股票价格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由持股的方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应分出的股份转给另一方。对于记名股票,由持股方以背书方式转让给另一方。对于无记名股票,交付股票即可。

(七)限制流通股权

1.法定限售期限内的股票。上市公司内发起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特殊群体持有的股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证券非交易过户证券业务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登记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a股股票(不含非流通股)、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下同)、权证等证券,发生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之一涉及证券持有人变更的,双方可以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综上,可知限售期的规定不能阻止离婚时分割股份公司的股票,但分割后,夫妻双方仍需要遵守限售期的规定,不得再次转让。

2.有抵押担保等权利负担的股权。《担保法》第78条第2款的规定“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此部分股票一般维持原状,并给予没有持股或少持股方以相应的折价补偿。此类设定了担保权利负担的股票属于不清洁股票,此部分股票也只能维持原状,并给予没有持股或少持股方以相应的折价补偿。

3.基于身份属特殊主体不能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果夫妻一方是知悉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特殊人员,其不能接受公司的股票。为上市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公司的管理人员、审批公司上市的管理部门人员,特殊身份职业使其不能拥有股票的夫妻一方,只能由持股方给予相应的价金补偿,不能存在规避法律的情况。包括利用国家对某些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规避法律对主体的限制,如法律规定国家公务人员不能从事商业行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证券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等等。宁波离婚律师援引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范围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监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等。

4.股票期权,如果离婚时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实际可以行权的,就婚后取得的这部分行权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分割。如果离婚时,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未成就,告知当事人待行权后可另诉。

股权价值的确定

股权价值的确定是分割夫妻共同股权的技术性问题,但也不能忽视。实践中,宁波离婚律师归纳了四种方式来确定夫妻共同股权的价值:

1.协商,夫妻双方以协商的方式确定股权价值是处理中的最优情况,但实际上夫妻离婚时矛盾重重,能协商确定价格的例子不多;

2.竞价,在夫妻双方均主张持有股份的情况下,双方可以竞价,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股权,另一方获得价款;

3.评估,前两种方法无法实施时,应当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由有资质的中介价格对股权价值进行客观专业的评估;

4. 司法定价,法院不能拒绝裁判。当前三种方式无法确定股权价格时,法院应当通过举证责任来确定股权的价格,并由对审计评估制造障碍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例如,对于财务混乱、会计账册不全,以及公司经营者拒不提供必要审计信息的,法院可依据公司备案的财务资料对财产价值进行认定;也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业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核定其价值,宁波离婚律师认为,此时应当恰当分配举证责任,维护当事人利益平衡。同时,在对此类股权进行具体分割时,应当考虑婚姻法关于隐匿财产依法应当少分或不分的规则的适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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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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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离婚十几年了,他三翻五次上门闹事,每次报了案警察不管,咋办啊?

    车到陕西必有路6年前 (2018-07-21)Reply
    • 协商不下可以搜集证据起诉

      张月红律师6年前 (2018-07-22)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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