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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数据看明白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和清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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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清算,即宁波婚姻律师常说的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与共同债务清偿,是《婚姻法》中的基本制度,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也有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适用状况是否良好、能否达到实质正义和性别公正,则是须关注的环节。

(一)夫妻财产制的适用

基于2017年宁波婚姻律师对北京、上海、哈尔滨三个城市2016年审结的离婚案卷的抽样调查,反映了当下离婚诉讼案件的趋势,离婚当事人的夫妻财产制仍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

(二)婚姻住房所有的状态

离婚财产清算涉及离婚当事人的财产。宁波婚姻律师认为,在我国,房产是民众的重要财产。考察婚姻住房,可基本把握离婚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生活质量和离婚财产清算等基本事项。由于有些案卷并未显现离婚当事人的住房情况,故统计数据只就显现案件进行评价。

在北京,显明房屋系双方或一方所有的案件共22件,占案件总数的15.38%。其中,双方所有房屋17件,占案件总数的11.89%;男方所有房屋3件,占案件总数的2.1%;女方所有房屋2件,占案件总数的1.4%。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案件共11件,占案件总数的7.69%。其中,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全款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3件,占案件总数的2.1%;婚后双方以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6件,占案件总数的4.2%。婚前一方首付,婚后一方继续偿还贷款,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的1件;男方出资,登记在父亲名下的1件。

在上海,显现夫妻所有房屋的案件23件,占案件总数的19.87%。其中,男方所有房屋6件,占案件总数的5.17%;女方所有房屋4件,占案件总数的3.45%;家庭共有房屋13件,占案件总数的11.21%。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案件4件。其中,房屋产权登记在婚前一方名下的2件;婚后双方以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2件,各占案件总数的1.72%。

在哈尔滨,夫妻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案件44件,占案件总数的36.67%。其中,双方所有房屋25件,占案件总数的20.8%;男方所有房屋15件,占案件总数的12.5%;女方所有房屋4件,占案件总数的3.3%。在拥有房屋所有权的离婚当事人中,婚前以个人财产全款购房,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16件,占案件总数的13.33%;婚前个人全款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或对方名下的均有体现,占案件总数的2%-7%。

宁波婚姻律师总结在三个城市中,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婚姻关系中的常规财产制,故夫妻共有房屋的比例相对较髙。此外,由于男女两性收人差异的存在,男性独立所有房屋的比例髙于女性。

(三)债务产生的原因

离婚财产清算需要查明离婚当事人是否欠有债务。债务的性质直接关涉离婚当事人的利益及债权人的利益,而引发债务的原因则对债务性质认定具有意义。

在北京,显明当事人债务情况的案件共51件,占案件总数的35.66%。其中,无债务负担的30件,占案件总数的20.98%;因女方治病负债的1件,占案件总数的0.7%;因购买婚姻住房而负债的8件,占案件总数的5.6%;因子女上学而负债的1件,占案件总数的0.7%;因购买家庭生活用品而负债的7件,占案件总数的4.9%;因投资而负债的1件,占案件总数的0.7%;因偿还贷款而负债的2件,占案件总数的1.4%;因一方的损害赔偿而负债的1件,占案件总数的0.7%。

在上海,离婚当事人无债务负担的22件,占案件总数的18.97%;因父母治病而负债的2件,占案件总数的1.72%;因购买家庭生活用品负债的4件,占案件总数的3.445%;因投资而负债的3件,占案件总数的2.59%;因贍养父母、资助亲友负债的1件,占案件总数的0.86%。

在哈尔滨,离婚当事人无债务负担的51件,占案件总数的42.5%;因男方或女方治病、子女上学、购买家庭生活用品、投资等原因负债的,所占比例相当,仅为案件总数的1%-2%;因其他原因负债的18件,占案件总数的15%,其主要是由于房贷所致负债。数据表明,离婚当事人所负债务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对债务性质的认定,当事人则存在较大差异,引发矛盾与纠纷也较普遍。

(四)法官认定的个人债务

离婚当事人对债务性质认定与债务承担产生分歧时,财产清算纠纷也随即产生。为协调纠纷、平息矛盾、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宁波婚姻律师遇到的法官习惯性将根据婚姻法规定并结合案件特点,在审核相关证据后做出调解或判决。

在北京,法官认定属于夫妻个人债务的案件共4件,占案件总数的4.9%。其中,一方因赌博、吸毒、酗酒、浪费等恶习所负债务而被认定属于个人债务的案件1件,占案件总数的0.7%;因一方的婚前债务或双方约定由一方偿还而认定属于个人债务的案件共3件,占案件总数的2.1%。在其他情形中,双方分割财产时均同意汽车归一方所有,购买该车的欠款由该方负担的1件;虽然为共同生活所需,但根据双方协议归个人承担债务的1件;一方因个人消费而贷款的1件,分别占案件总数的0.7%。

在上海,法官认定属于夫妻个人债务的1件,即一方的婚前债务或双方约定由一方偿还的债务。在哈尔滨,法官认定属于夫妻个人债务的案件仅有5件,其中,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或双方约定由一方偿还的债务3件,其他情形的2件。

法官在认定夫妻个人债务时,遵循了《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实现了立法与司法的统一。

(五)法官对个人财产的认定

为清算离婚财产,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数据如下:

(六)法官认定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

财产清算时不仅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且要清偿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与范围,既可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实现。

在北京,法官认定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案件20件,占案件总数的13.99%。其中,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收益的1件,占案件总数的0.7%;婚后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的2件,占案件总数的1.4%;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离职经济补偿金的1件,占案件总数的0.7%。在其他情形中,无法认定为他人赠与的案件2件,用于偿还房贷的案件2件,占案件总数的1.4%;婚后共同购买生活用品的案件10件,占案件总数的7%;与车位使用权的折价,以及婚后购买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车辆相关的案件1件,婚后购买的婚姻住房的案件1件,占案件总数的0.7%。

在上海,法官认定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4件。其中,夫妻一方婚前购买股票在婚后增值的2件;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的1件;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的1件。在哈尔滨,法官对夫妻共有财产认定的案件共16件。其中,夫妻一方婚前购买股票在婚后增值的1件,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的4件;婚后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以及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的各1件;其他9件。

宁波婚姻律师认为,尽管法官认定的夫妻共有财产的种类并不单一,但各类财产所占比例大致相当。数据表明,法官认定夫妻共有财产遵循了婚姻法的原则规定。

(七)法官裁定分割夫妻共有财产适用的原则

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遵循相应原则。阅卷时,宁波婚姻律师可感受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所适用的原则。

在北京,法官适用相关原则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案件40件,占案件总数的27.97%。其中,男女平等的14件,占案件总数的9.8%。照顾子女和女方的10件,占案件总数的7%。照顾无过错一方的2件,占案件总数的1.4%。尊重当事人意愿的12件,占案件总数的8.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4件,占案件总数的2.8%。

在上海,法官适用相关原则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案件共27件。其中,男女平等的11件;照顾子女和女方的3件;尊重当事人意愿的11件;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2件。

在哈尔滨,法官适用相关原则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案件40件。其中,男女平等的11件,占案件总数的9.2%;尊重当事人意愿的24件,占案件总数的20%;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各1件;其他的3件。

透过数据,宁波婚姻律师发现,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能够自觉适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基本原则。同时,上述基本原则也有助于解决离婚纠纷与促进离婚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八)夫妻共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偾务时的清偿比例

夫妻共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是制约解决离婚债务清偿纠纷的掣肘。在北京,相关案件的处理显示出法官的智慧与遵循法律的精神——男女平等清偿债务且兼顾照顾女方的原则。相关案件12件,占案件总数的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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