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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无形财产分割的法律思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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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与必要:兼顾当前与以后的公平

笔者认为将无形财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在离婚时予以分割,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1.它使得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的配偶一方的价值得到法律的承认和社会的认可

千余年来往往是许多妻子默默忍受了许多艰辛,使丈夫全心投人自己的事业,笔者坚信这种贡献理应得到社会和法律的认可。在当今社会,竞争日趋激烈。为了丈夫的前途和事业以及改善家庭的生活条件,许多妻子甘愿自己受苦,用家庭的大部分财产支持丈夫发展,使得丈夫在事业上有所成就,对社会有所贡献。丈夫的这种收益里包含了妻子的投人,妻子的价值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2.它是民法的公平原则在婚姻法领域里的具体体现

共同投入的收益应当归投资人共享,一方独享其成果是不公平的。而现实生活中,取得了成就的男子,其成果往往不是与其妻子分享,而是由第三人享有。这种男子的成就、地位、财产以及其他有价值的因素都可能实际上由第三者来享用,坐收渔利。这怎么说也不是公道的,它不仅违反了市民社会善良风俗习惯,有违民法中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而且有违公平原则。因此,无形财产分割制度的建立,充分体现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3.建立无形财产分割制度有利于保护弱者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中有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以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为原则的规定。夫妻一方(往往是丈夫)用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部分进行发展、深造,待功成名就时又提出离婚。此时,家里的有形财产已经不多,即使全部分割给妻子,也远远不能使妻子以前的投入得到合理的补偿。妻子处于弱者的地位,如果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那么弱者的权利就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建立无形财产分割制度,法律赋予弱者以权利,向见异思迁者提出要求:用其离婚以后的收入对弱者进行补偿,这样就能起到保护弱者的作用,并为其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

制度完善:期待预期财产的现实分割

夫妻一方所取得的成就和地位,包括知识产权,理应是军功章,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离婚时,这些无形财产如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在实践中如何操作呢?

(一)无形财产分割应考虑的因素

1.客观评价当事人对婚姻家庭的贡献

就多数婚姻而言,夫妻对婚姻家庭的贡献与从中获得的利益是不平衡的。但是笔者认为,实际生活中,承担了较多家务的一方,往往其职业发展和其他方面受到了较大牵制,社会地位与谋生能力相对较弱。一方则基于配偶方的奉献与牺牲,从婚姻家庭中获得了巨大的利益——专注于工作无后顾之忧,素质得以提高,事业有较大发展,经济上占据优势等等。一旦离婚,双方的将来必会大不相同:以往为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和料理家务花费大量心血的一方,生活水平会急剧下降,而另一方生活水平则不降反升。男女两性在生物学上的差异致使其在家庭中存在明显的劳动分工,这种性别劳动分工又导致其人力资本投资方向的不同,男性的人力资本主要投资于市场,当婚姻终止时,由于妇女的人力资本具有专用性,其不可收回的资本损失就是一种沉没成本,沉没成本越大,妇女退出婚姻所受的损失就越大。

2.注重维护婚姻关系中弱势方的利益

对离婚后经济的考虑直接地影响着当事人对离婚问题的态度。现实中不少当事人坚决不离婚,其实并非其真心愿意维持已死亡婚姻,而是因谋生能力欠缺或缺乏独立生活的条件,惧怕离婚后的生活陷人困窘。由于能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有限,一旦离婚,生活水平必将大大降低,敁至发生严重经济困难或生活难以为继。特别是对于妇女而言,由于多种原因,一旦离婚,更容易遭遇经济困难。通过建立合理的无形财产的分割制度,可以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的合理经济需要,能更彻底地打消人们对离婚可能造成的经济困难的顾虑。

3.婚姻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谋生能力

有的当事人婚后主要时间在读书,从学士到硕上、博士或者出国留学,离婚时因尚未完成学业或刚走出校门,无良好的职业或经济条件,然而其谋生能力无疑很强,未来的收人极为可观,当然应该扶养经济上有困难的原配偶。夫妻离婚后,无技能一方的经济能力和有技能一方相比必定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在夫妻共同无形财产分割上不能让有技能的一方占有较大便宜,应帟考虑该技能的社会前途与社会价值、无技能一方的经济来源、身体状况、抚养子女等因素,在现有夫妻共同无形财产范围内照顾无技能方,消除无技能方对离婚后生活的担心,给予无技能方实现离婚自由的经济保障。

(二)无形财产的分割

1.增补对知识产权收益的分割方法

鉴于知识产权的财产利益在性质上具有延后性和不确定性,但是作为对权力保护的夫妻财产制度应当对此项收益进行法律上的保护,并将之划为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在具体操作中建议将期待利益分为可估价和不可估价两种进行分别对待。在婚姻失败后,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时候,应当由专门机构对该部分期待利益进行评估,作为夫妻双方分割或者法院判决的依据。考虑到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人身性的特点,因此建议知识产权拥有方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从而取得完整的知识产权收益。对于暂时无法估价的期待利益,可保留当事人在知识产权实现财产收益时申请分割的权利,因此,笔者建议可以考虑从以下两方向处理:

第一,折价补偿,可参照民法关于不可分物的分割方法,先聘请专业人士对该知识产权的期待性利益迸行估价,然后将其分给享有人身权的夫或妻一方所有,由该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第二,暂不分割,规定期待性利益的请求权。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知i只产权的期待利益,在离婚时无法确定其具体经济价值的,可以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暂不分割,但规定一方对另一方离婚后处分知识产权所取得的收益享有请求权

2.对家务劳动货币化

我国实行的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这意味着没有夫妻财产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夫妻离婚不能适用家务补偿的规定,根据中国的传统习惯,在实际生活中,夫妻用书面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还并不是很多,因此,这一规定的现实操作性还不是很强,法律应当允许在共同财产制下也能适用家务补偿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用市场劳动价值进行替代。假设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创造的价值和雇佣别人从事家务劳动是等价的,那么就可以把从事家务劳动所花费的时间乘以平均市场价格得出家务劳动的价值。也可以把所有的家务劳动迸行量化,计算雇佣工人按市场价格完成这些家务活动所支付的货币。用美国政府的官方数字统计,把家庭主妇所从事的家务等工作量化,看看如果这些事情按市场价值雇別人来干的话应该是多少钱,结果是,家庭主妇的平均年薪应该为125900美元,而美国人的中等年薪也就3万美元多些。中等家庭收入不足5万美元,把家庭主妇的收人和中等家庭的收入相比,大致比例为20%-40%。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牺牲、付出应当作为一种财产形式的可期待利益而存在,在离婚时对其进行量化,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公平分割。

3.对人力资本所产生的期待利益在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

对获取人力资本所花费的成本价值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成本价值为取得该无形资产的投入加上因取得该无形资产而减少的收人。例如:某一项职业技能的成本价值为3万元,那该3万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分割,或从事家务劳动一方有权要求获取学历、文凭方返还其学习和受教育期间的教育费用。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合理。1815年美国著名的判例给我们提供了人力资本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思路。奥布润夫妻在结婚2年6个月后,从纽约移居到墨西哥,在那儿,丈夫成为医学院的学生学习3年,在其学习期间,靠妻子做教师兼导游的收入维持双方生活,然后他们义回到纽约。丈夫完成了最后两学期的医学院的学习和实习,而妻子仍回到以前教书的职位。丈夫在取得医生执业执照2个月后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判给妻子18.8万美元,是丈夫医生执照价值的40%,分11年支付。我们也可依据人力资本产生的经济价值具有可颀期性和可持续性的特点,对此设定一个法定年限,这个法定年限的长短可根据夫妻婚龄的一定比例确定,即只分割该人力资本在该确定年限内的期待利益,而分割这份共同财产的原则不必强调均分,应当根据该无形财产的性质和各方在取得过程中所做出的贡献等具体情节来分割。一般情况下,取得者付出的代价相对较大而且起决定性作用,但也不能因此忽视另一方所付出的劳动。所以,对另一方可以补偿性质分割为原则,对其给予适当的补偿。

作者:刘德泉、卢颖婷,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来源:《全国专家型法官司法意见精粹 婚姻家庭卷》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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