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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信息化社会不仅物质琳琅满目,而且价值观念的多元已经呈现白热化,夫妻共有财产的内容已不仅仅局限在原来的房屋、衣物、金银、货币等有形财产,以知识产权、家务劳动所体现出的价值、人力资本的价值为典型代表的无形财产已开始逬入人们的生活,逐渐形成了今天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并存的局面。但笔者发现,由于婚变发生的频繁化,离婚时对夫妻无形财产的重视与争端也日益增多。
在现行《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割中,明确规定了有形财产的分割,对无形财产的分割却未予以充分考虑,更多形式的无形财产被忽略。然而笔者认为在财产多元化的今天,无形财产所蕴藏的经济价值却是绝对不容忽视的。无形财产也是创造性的劳动成果,它可以转化为有形财产,在市场上进行交易,而且它的价值往往都是很大的,并且还可能有很大的升值空间。
“既得利益”与“预期利益”
(一)当代陈世美
这是笔者某位当事人的丈夫,他因地位升迁竟嫌弃原配,将结发妻子告上了法庭,要求离婚。2002年春节,还在大学就读的张某认识、了小他两岁的刘某,经过两年多的相处,两人于20M年5月在某市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张某于2005年考上了研究生,2008年张某研究生毕业,被直接分配到了北京的一家研究所工作。刘某天天盼丈夫将自己和孩子带到北京生活。可是,丈夫的电话、短信却越来越少了。春节后,张某不顾妻子的苦苦劝阻,毅然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以感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经过几次诉讼,最后,法院判决离婚。因张某在外读书几年,家中早花完所有积蓄,留下的只是一间破烂的平房,妻子最后两手空空地离开了那个家。虽然最后法院判决了离婚,但陈某也落下个“当代陈世美”的骂名,
(二)不公平的分割
当事人盛某(男)是个画家,离婚时有10幅画已卖出,得款1万元。另有2幅画已卖出,定价是2800元,侃还未拿到现款。尚有20幅画没有出售。离婚时,盛某的妻子主张盛某所画的画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等分割画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人民法院受理后,法官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二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经过审理认为,对于原告离婚时已拿到手的1万元,其妻有权分得5000元。对于尚未拿到现款的2800元,也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尚未出售的20幅画,人民法院就认定其应为盛某一方的个人财产,妻子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法官只能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对盛某的妻子予以适当照顾这对于盛某的妻子而言是极不公平的。
夫妻无形财产的表现形式
上述笔者所举的两则案例都是有关无形财产在离婚时的分割。无形财产是指不具备某种具体形态,但能够被人们所支配的、除有体物之外的一种权利。普通意义上的财产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实物形式现实存在的有形财产,一类则是主要以权利方式存在的尤形财产,在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是以无形财产的形式出现的,如:人力资本、家务劳动、知识产权。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无形性、抽象性、预期财产性。
(一)人力资本
广义的人力资本,是指凝聚在劳动者身上的知识、技能及其所表现出来的能力,以潜在的形式存在于人体之中,并通过生产劳动体现其价值的资本。狭义的人力资本指的是工作机会、劳动技能等能够带来经济收益的能力,是无形财产学位、文凭、职业证书、技能等具有价值,是家庭中典型的无形财产。因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部分用于支持夫妻一方获得良好的发展,学得某种技术,掌握某种技能,获得了某种资格,虽然夫妻共同财产表面看是不可逆转地消耗了,实质上是为创造更大价值打下了基础。夫妻一方的这种人力资本一且形成,即获得了潜在的收益能力。这是一种巨大的无形资本,与那些有形的财产相比更具有价值性,足以使一方在今后亨有高额的利益。
(二)家务劳动
笔者理解中的家务劳动通常指为了维持家庭而做的没有酬劳的、没有交换价值的无偿劳动,它既不是流通货币也不是固定资产,在某种特定的关系(婚姻)之外毫无意义。生活中常见的情形是,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或大部分甚至个人财产来支持配偶一方的工作、学习,如逬修深造、出国留学、完成学业、学习手艺等,并以牺牲自己的个人发展为代价来承担大部分甚至全部的家务劳动。当双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可供分割的已不多,更多的是转换成配偶一方的技能、地位、成就。而这些技能、地位、成就能在离婚后为其拥有者带来财产上的丰厚收益,另一方却已无法分享,并且丧失了自我发展的机会。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的成果,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知识产权本身与其他所有权客体的最大区别在于它是创造性、无形性、经济性的统一体,是一种以思想为内容的精神财富,人们只要了解其内容就可以占有、利用,从而带来经济利益。在将来其他条件具备时就能构成现实的财产权。享有此种财产权与取得实际经济利益具有“不同步性”。因此,笔者始终认为占有知识产权本身比占有其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更为重要,即使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该知识产权没有带来经济利益,我们也不能否认夫妻对该知识产权的共有关系,它仍以“无体财产”的形态而保持着。
作者:刘德泉、卢颖婷,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来源:《全国专家型法官司法意见精粹 婚姻家庭卷》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