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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多数夫妻会考虑经济成本
在审理离婚纠纷时,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适合能在法院认为的公正合理的时间,尽快作出离婚后终止双方相互间关系的裁判。
值得注意的是,据宁波婚姻律师观察,夫妻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也会考虑牺牲比如经济等其他因素,而非一味急于彻底决裂双方的婚姻关系,因此,宁波婚姻律师今天特别介绍一下离婚可能会涉及到的一些税收。
审判实践可能涉及的税收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文件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赠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文件规定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蹌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宁波婚姻律师提醒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个人所得税,虽然没有直接说离婚财产分割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离婚财产分割时,按法律规定要判定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对婚后财产不管这个房屋的产权名是谁(其中一方),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一方放弃,属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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