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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类型
在法律程序上,宁波婚姻律师把离婚分为两种类型:行政程序离婚和诉讼程序离婚,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不同的离婚程序中有不同的意义。因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也可以分为两类:行政程序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和诉讼程序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协议。
诉讼离婚是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甚至债务承担等问题上存在争议,并且无法自行协商解决时,夫或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终解除婚姻关系。
宁波婚姻律师提醒各位读者,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所以,诉讼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其中包含财产分割协议和子女抚养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制作离婚调解书,进而解除婚姻关系,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则依据财产分割协议处理;二是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双方当事人已经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但是因为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反悔,另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原来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这种情况下,之前的财产分割协议能否作为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据,是当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重要问题。
行政程序的离婚,又叫双方自愿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债务承担等问题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到婚姻登记机关和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程序。与诉讼离婚相比,协议离婚体现了节约司法资源、保护个人隐私、程序简便和体现当事人意志自由等优点。在这一离婚程序中,夫妻双方必须自愿达成离婚协议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行政程序的离婚需要经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准予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自取得离婚证时起发生离婚的效力。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行政程序离婚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同时,双方当事人在申请离婚时,必须把财产分割协议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子女抚养协议一并提交给婚姻登记机关。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意见,属于合同。既然是合同,其成立条件和约束效力等一般要件应当受《合同法》规制。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财产分割协议的生效时间也可以适用该条,宁波婚姻律师把换而言之,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时,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即告成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成立时间可以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也可以在办理离婚登记之时,但是至迟不能晚于离婚登记之时,因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查明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的,才会发给离婚证。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生效时间不同于成立时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实际上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约定的条件成就时该协议才产生法律效力。在行政程序离婚中,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协议离婚的必备要件之一,如果没有财产分割协议,那么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受理离婚登记,不会发给离婚证。因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的条件是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生效的时间是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之时,这是因为身份关系的变动虽然是以双方的合意为前提,但宁波婚姻律师总结其核心是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合意的确认,国家行政机关确认的表现形式是发给离婚证。
如果夫妻之间已经达成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但是并没有离婚,那么财产分割协议处于已成立但尚未生效的状态。在已签订离婚协议,但尚未取得离婚证的这段时间,如果夫或妻一方与善意第三人进行财产交易,也就是说一方单方面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因尚未取得离婚证,对善意第三人来说,双方仍是夫妻,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与他进行交易的人对标的物具有处分权,如果善意第三人支付了合理对价,那么第三人就能够取得该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
在诉讼离婚中,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夫或妻一方不同意之前订立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则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因此,在诉讼离婚中,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的时间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并且法院根据财产分割协议作出判决。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宁波婚姻律师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解读: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有关财产关系约定的效力
从法理上来讲,离婚协议的性质决定了其是否有效、何时生效等一系列问题。由于诉前离婚协议是一个复合协议,形成行为——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为要式行为,以登记为生效条件,故宁波婚姻律师提醒:未履行登记手续的离婚协议不生效,附随于离婚行为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协议也不生效。
从立法上来讲,我同《婚姻法》并未对离婚协议的效力作出明文规定,但是司法解释有所涉及。关于诉前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关系协议的有效性问题,《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款规定了两类协议:(1)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2)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该两种协议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诉前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何时生效的问题,第八条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达成于离婚之时,应视为与离婚登记同时完成、同时生效,因此对男女双方之“法律约束力”,只能指离婚后的效力。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达成于离婚登记之前,究竞于登记前生效,还是登记后生效,法无明文规定。但是,如果结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来看,宁波婚姻律师推断,这一协议对男女双方之“法律约束力”也是指离婚后的效力。因为,第二款的适用范围是“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依约履行分割财产协议是离婚后的事情。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释义也明确了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共包含三层意思:(1)适用本条司法解释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协议;(2)明确规定在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条款及作为离婚协议组成部分或附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3)离婚后一年内,男女双方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之一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之前签汀的财产分割协议,只是对子女抚养等问题存在争议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把之前的财产分割协议作为判决的依据之一,这也体现出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在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不认可之前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时,人民法院才认定之前的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只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在性质上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所附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婚姻律师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只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对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在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之前对第三人负有债务,除非双方向债权人明确表示债务由夫或妻一方承担,且经债权人同意的,否则不会因为财产分割协议的约定而使一方免于承担债务。债权人并不受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约束,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任何一方全部或者部分偿还债务,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偿还,在一方偿还债务的部分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宁波婚姻律师认为,不同于离婚诉讼中形成的民事调解书,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是调解书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形成的,其形式t和内容上的合法性都已经过司法审查,因此,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内容具有强制执行力。然而,在行政程序的离婚中,婚姻登记机关只是对财产分割协议形式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其内容合法性的职权。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与其他民事合同一样,财产分割协议在因履行而发生争议时,必须先由司法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只有在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并形成裁判文书之后,才能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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