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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正确理解方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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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婚姻律师在这些年办案中发现一个可喜的现象:随着大家法制观念的增强,订立合同、签订协议成为重要的交往形式。在家庭内部,亲人之间也常常通过签订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之间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最为典型。生活中,有些财产分割协议是为了防患于未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汀,有些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之间为了能和平离婚而签订。为了更好地理解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下面将分情况展开论述。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概念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宁波婚姻律师一般理解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以离婚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这一协议是出现在婚姻家庭中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合同,以离婚法律事实的出现作力其实现的条件。它通常分两种表现形式:第一,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附加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内容;笫二,因夫妻协议离婚而专门就财产分割问题单独达成的协议。

不同于人民法院的判决,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达的基础上,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合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和平处理离婚财产问题、提高财产分割效率上有重要意义。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体现了夫妻相互关爱之情

如今,为防止或避免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最大程度保障婚姻的稳定,宁波婚姻律师接触的越来越多的夫妻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财产分割协议,这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主要内容是: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出轨,影响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绝大多数夫妻共同财产归厲于另一方所有。这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够冇效地承载夫妻之间的海誓山盟。如何信守一方承济、呵护另一方的关爱,婚内财产协议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方式。一份好的婚内财产协议,犹如给车辆上了一份保险,能让驾驶消除很多忧虑。此外,毕竟一日夫妻百日恩,尽管婚姻关系已经走到尽头,但是双方之间多年的感情,或多或少还有留存,一方主动让步,给对方留有更多的财产,以补偿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的付出,并保障对方离婚后的生活,这也是夫妻相互关爱的体现。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提高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效率

以宁波婚姻律师的经验,尤其是在诉讼离婚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那么法院便可直接依据该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无须再调查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如此便节约了诉讼成本,也提高了财产分割的效率。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特征

法律允许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属作出约定,在夫妻离婚时,法律同样采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夫妻通过协议的方式处理共同财产。但夫妻即使可以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仍然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

分割的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适用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实务中宁波婚姻律师遇到有学者提出,该条应当也包括个人财产,但如果是个人财产根本不存在“分割”的问题,从立法者对“分割”一词的选用,即印证双方当事人必然是对财产存有合法权利。当然,夫妻可以在协议中对属于各自的财产作出处理,毕竟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各自的物品都是放在一起使用,如一方将财产放弃给另一方,这属于赠与。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如果不动产物权未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未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赠与的一方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如果双方协议处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意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除非主张撤销的一方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能够证明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共同财产在共有的性质上属于共同共有

宁波婚姻律师援引一下《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夫妻协议分割共同财产正是婚姻基础丧失所直接导致的结果,关于因重大理由分割可见《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该条即是在共有基础未丧失的情况下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进行限定。

未侵害其他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夫妻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将家庭财产等其他共有权人的财产也通过协议的方式予以处理,如果涉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则该协议无效;如果不涉及恶意损害第三人利益,则涉及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宁波婚姻律师认为该合同有效,即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财产的性质不因婚姻的缔结和延续而转化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现实中存在本地女性远嫁他乡后离婚时两手空空,未能获得男方的任何财产,在向当地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投诉时以对家庭付出良多为由要求分割男方婚前财产,但这种诉请在宁波婚姻律师看来明显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此时的救济方式是,在生活困难的情况下要求对方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还可以参照《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请求补偿,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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