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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在报纸上见到有法律工作者与读者有类似如下的对话。
xx 律师:
我与丈夫经人介绍于 1998 年 6 月登记结婚,生有一子,现已 7 岁。婚后感情一度尚可,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一些小事吵架,两人关系逐渐疏远,现已分居一年多。为此,我想同他离婚,他也同意。我们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都基本上协商一致了。因为听别人说谁先提出离婚要求在处理财产时便会吃亏,所以他不愿意先提出离婚,当然我也不愿意。
请问:谁先提出离婚要求,真的在处理财产时会吃亏?
李芳(化名)
李芳读者:
你好!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的内容。离婚自由主要指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时,当事人双方都有提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当然,对于离婚须慎重,我们反对草率离婚,这毕竟对双方和子女是一种痛苦的事,不到万不得已,没有必要离婚。
《婚姻法》第 31 条、第 32 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时,可以到民政机关进行登记离婚或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社会上确实有一种说法,认为离婚案件中谁先提出离婚要求,在处理财产时便会吃亏。这种说法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是不正确的。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处理,而不论是谁先提出的离婚诉讼。谁先提出离婚,这本身并无过错,也不存在吃亏的问题。
当然,法院在财产的分割上要适当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责任大小,但这与谁先提出离婚之间是没有必然联系的。因此,如果你感到你们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离婚比继续维持已经死亡的婚姻更好,就应该果断提出离婚。要相信司法机关会依法办事,先提出离婚一方在财产分割时不一定吃亏。
XX 法律咨询服务团队
但事实上呢?当然,即便换成让张律师来解答,也只能这样写。但我们会发现这与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并不一致。
为达到离婚目的,往往要付出一定代价
歌星孙楠与买红妹协议离婚。离婚是孙楠先提出来的,他给买红妹及其子女留下了自己的所有财产,其中有五处房产(含两套别墅)和三千万现金,另外孙楠离婚后每年还要支付近 100 万元的子女生活费。孙楠这不就等于「净身出户」吗?即便如此,似乎仍然余事未了。后来又传出孙楠与买红妹间的「夺子战」。网友中虽不乏力挺孙楠者,但更多的都倒向了单亲妈妈买红妹,认为「做人不能太孙楠」。
无独有偶,在历时两年、开庭六次的拉锯战之后,奥运冠军马琳和张宁益的离婚官司终于在 2011 年新年前夕也尘埃落定,张宁益分得了马琳位于亦庄的别墅,此外还分得了马琳的千万家产。张宁益直言「终于结束了」,并表示对法院调解结果比较满意。2010 年 8 月底,老虎伍兹与妻子艾琳离婚的消息正式对外公布,双方维系了近 6 年的婚姻关系就此正式结束。不过更引人关注的,显然在于两人的离婚协议,这份颇为神秘的离婚协议一直被双方视为「最高机密」没有被披露。美国媒体猜测——从5000万美元到7亿5000万美元,各种说法是应有尽有。但从被披露的离婚协议来看,这最重要的一点终于有了一个确切的数字——1.1亿美元。虽然这和传言结果有巨大的差别,但对于艾琳来讲,这个数字绝对是可以接受的。这和现在人们称她为“亿万富婆”的身份完全匹配,她完全不用担心自己今后的生计问题。
你说,成功人士离个婚容易吗?事实上,张律师发现大量的离婚,特别是成功人士的离婚中,往往是先提出离婚的一方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当然,你也可以理解成是对另一方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那么,上述法律解答正确吗?在中国,有些事大家都知道,但就是不明说,当然也不能写出来,这叫潜规则。
鉴于夫妻间的抚养义务,法条并不等于现实
「婚姻就是一场男人和女人争夺话语权、经济权和掌控权的战争。」这是热播电视剧《婚姻保卫战》中的经典台词。在家庭财产的处理上,《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起诉到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仍达不成协议,法院只好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将财产一并判处。
《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予以处理。因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产时,要注意照顾无过错一方和子女的利益。
但打官司的经验告诉我们,法条并不等于现实。从原告举证角度讲,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举证规则,如果你不能证明有某些财产掌握在被告之下,法院自然不可能给你分割,原告自然可能吃亏。也正鉴于此,才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婚姻法》第 47 条及司法解释一)。
从法理上讲,可以理解为:谁先提出离婚谁就吃亏的不违法之处,更多是基于一种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扶养是指一定亲属间的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婚姻法》依据亲属的辈分不同将广义的扶养分为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配偶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的狭义的扶养三种。《婚姻法》第 20 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夫妻身份关系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夫妻一方向对方所负的扶养义务,从接受者的角度来看,就是接受扶养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彼此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只强调自己应享有接受扶养的权利而拒绝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
夫妻之间接受扶养的权利和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是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不论婚姻的实际情形如何,无论当事人的感情好坏,这种扶养权利和义务始于婚姻缔结之日,消灭于婚姻终止之时。
夫妻之间的扶养,属于民法上的强行性义务,夫妻之间不得以约定形式改变此种法定义务。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义务,给付扶养费,以维持其生活所必需。
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致使需扶养的一方陷人生活无着的境地,从而构成遗弃罪的,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时亦不免除其应当继续承担的扶养义务。《刑法》第 261 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逐渐广泛适用
张律师解除到的许多法官都一种想法,既然原告提出离婚诉请则判离满足了原告的愿望,那么原告就应当在财产上让步,即少判给原告一些财产。这尽管从法理上讲是错误的理解,但现实中大量存在。
另外,我们还要考虑到一方坚决离婚、另一方坚决不离婚的情况,那别无他法,无论是法院还是我们案外人,都只能劝你「花钱买平安」了。这也可以视为一种对对方的精神损害赔(补)偿。
我们知道,新中国建立以来,开始借鉴苏联民法的理论和立法经验,否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将精神损害赔偿视为资产阶级法权制度而予以排斥。但从《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到今日,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已经广泛应用,坊间俗称「花钱为自己的错误埋单」。因为金钱虽然不是万能的,但金钱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消除痛苦的。为了离成婚,你只能财产上受损了。
当然,你也可以「一毛不拔」。不过,要想离成婚,6 个月后再来试一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