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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概念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离婚的相关问题达成协议,并取得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后,使双方的婚姻关系归于消灭的离婚方式。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如果夫妻双方就协议离婚的相关问题(如财产分配问题、子女抚养问题等)已达成合议,则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当场办理离婚证,至此,双方就在法律上不再存在婚姻关系。
与诉讼离婚比较而言,协议离婚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达到双方当事人离婚目的,程序较为简单、快捷,当事人双方心态能够保持一定的平和,对子女影响较小,家庭隐私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费用也相对较少。
(二)办理协议离婚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为依照我国现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如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依法不适用协议离婚程序,如果要离婚的,只能适用诉讼程序处理离婚问题,以保护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2)双方当事人已依法办理过结婚登记;即以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仅限于已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婚姻关系当事人。而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更不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
(3)双方当事人须有双方自愿离婚的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实;即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对于协议离婚应当具有一致的自愿离婚意愿,且这一意愿
必须是真实而非虚假的,必须是各方当事人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方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形成的;意愿必须是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而不是有分歧的。
(4)双方当事人须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等作出适当处理;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以及债务承担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一个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话,则无法以协议离婚的方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适当处理,是指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作了合理的、妥当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如何给付等。此外,对于不直接抚育方对子女探望权利行使的内容,包括探望的方式、时间、地点等亦需适当约定。
对财产问题作出适当处理,主要是指在不侵害任何一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对生活困难的一方当事人作出妥善安排,并切实解决好双方当事人离婚后的住房或住房使用问题;在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作出处理。
(5)—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双方当事人结婚登记需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7)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带其所需资料,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三)办理协议离婚应注意的事项
(1)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3)双方当事人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
(四)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
(1)只有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或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的。
(2)虽然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或双方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3)—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双方当事人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
(5)双方当事人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例如:如果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之外的国家或地区办理,比如在美国、英国甚至香港等地办理的,如果离婚,只能诉讼离婚,而不能在国内办理协议离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