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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法律依据、办理程序以及所需的证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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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律师发现很多读者对于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者毫无概念,趁着周末就详细说说两者的差别。今天就就协议离婚的概念、程序与步骤等问题一一说明。

(一)协议离婚的法律依据

宁波离婚律师援引《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査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同时,《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二)协议离婚的常规程序

根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办理协议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如果当事人的户口已迁入新地址的,则需到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户口不在当地的当事人,如果要采取协议离婚方式,只能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同时需要提请读者注意的是,最好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打电话询问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时间以及是否还需要其他辅助文件,以防空跑一趟。

协议离婚登记按照初审一受理一审査一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宁波离婚律师大致简述一下流程如下:当事人出示所需证件(包括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及结婚证等)→ 当事人填写《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 婚姻登记机关审査、发给《离婚证》。具体情形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査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向双方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4)婚姻登记员询问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5)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6)双方当事人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7)婚姻登记员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査,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査处理表》和离婚证;

(8)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a)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b)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c)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査处理表》上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d)在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xx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e)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三)办理协议离婚所需证件与材料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的规定,宁波离婚律师提醒准备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携带好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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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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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未雨绸缪,先收藏了,感谢!!

    阿姆斯特丹加农炮6年前 (2018-08-31)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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