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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能不能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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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的某个夏夜,宁波离婚律师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留言版块闲逛,看到一条咨询:“现在我已经怀孕,但是我老公和我经常吵架,他又滥赌!我想提出离婚,可听人说,怀孕期间不能离婚,是不是真的?”

次日,鄞州区法院工作人员在上班不久,就在第一时间尽职给了回复,在详细解释了帖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后说,“现在您正在孕育新的生命,经历着人生中最美妙的过程,而这个过程也是最容易产生矛盾和问题的时期,更需要冷静理性面对。

这个问题从法律上看并不难。

怀孕不能离婚限制的主体是男方

首先,宁波离婚律师认为「怀孕不能离婚」是个不准确的概念。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这条规定限制的主体是男方,不是女方;限制的是男方在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而不是否定和剥夺男方的起诉权,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不涉及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实体性问题。也就是说,只是对男方离婚请求权暂时性的限制,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不再适用此规定。

1980年《婚姻法》第27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在修改《婚姻法》的讨论中,有的人提出,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即中止妊娠(俗称“小产”),对妇女的身心健康都会有很大的影响,妇女在此期间也应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而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规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为此,立法机关在原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女方在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内容。这项规定是对保护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特别规定,它在一定条件下限制了男方提出离婚的请求权。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一方面胎儿或婴儿正处在发育阶段,正需要父母的合力抚育;另一方面妇女也需要身心的康复。

如果此时男方提出离婚请求,对妇女的精神刺激过重,既影响妇女的身体健康,也不利于胎儿或婴儿的保育。为了照顾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特殊情况,保护胎儿、婴儿的健康、维护妇女的身心健康,上述限制是完全合理的。这不仅出于事实上的需要,也是社会道德的要求。法律不仅要保护胎儿和婴儿,同时也要保护妇女。为了保护妇女和子女的正当利益,法律禁止男方在此时提出离婚请求是完全必要的。

实务中遇到的怀孕期间涉及离婚的若干情形

但在实践中,宁波离婚律师经常遇到以下问题:

一是女方分娩后一年内,婴儿死亡的,原则上仍不允许男方提出离婚;

二是女方流产的,也应受到保护,但不宜机械适用上述规定,可视女方健康状况,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

三是原审法院判决离婚时,未发现女方怀孕,女方自己发现并提出上诉,应撤销原判决,驳回男方的离婚起诉。

当然,男方在此期间并不是绝对没有离婚请求权,法律还有例外规定,即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所谓“确有必要”,一般是指比该条特别保护利益更为重要的利益及需要关注的情形。事实上,以宁波离婚律师多年以来的离婚诉讼经验,“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案例是非常少的,哪些情形“确有必要”受理,由人民法院认定。这些特殊情况一般包括:女方有虐待、遗弃婴儿的行为;女方对男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下落不明的

“确有必要”和女方自愿放弃特殊保护的情形应该怎么解读??

当然,还有一种个例,就是婚前或婚后,女方主动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而导致怀孕的,是否属于“确有必要”,学界有争议,不同法官有不同认识,这就只能靠法官自己说了算了!

宁波离婚律师特意找了一个被驳回的最高法案例。

家住大连西岗区的韩先生遇到一件让他羞愤的事。结婚不到一个月,却发现妻子已经怀孕3个月了。一再追问下,其妻高丽承认婚前与前男友发生过性关系并导致怀孕。韩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不料竟被驳回了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5月18日在给辽宁省高级法院的一个答复中明确:

关于女方婚后与人通奸怀孕,男方提出离婚,是否适用《婚姻法》第18条(注:指1950年《婚姻法》,现《婚姻法》为第34条)规定的问题,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提出离婚时,如婚后通奸怀孕的事实为女方所不争执或经査明属实,则法院应该受理,不适用《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法院受理后,应否判决离婚,则应视具体情节而定,不能笼统规定。

而且法院在处理时仍应注意对于妇女和胎儿的保护。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

在该案中,高丽不是在婚后而是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因此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尚未建立,男女双方还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只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法律还规定了该条的例外情形,即在此期间,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女方自愿放弃法律对其的特殊保护,说明其本人对离婚已有思想准备,此时,不应加以限制,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判予离婚。

“怀孕不能离婚”的咨询如同管中窥豹,让宁波离婚律师看到了普法的实际效果。今日的普法似乎已经走入了死胡同。如果普法内容浅显易懂了,似乎在讲道德规范,普通百姓并不比专职普法人员知道的少;如果内容讲深奥了,普通民众听不进,似乎普法者也在以其昏昏使人昭昭。民众的功利思想越来越严重,没有法律问题谁会关心法律?我们的普法方式似乎也值得探讨,寓教于乐似乎只是一句空话。特别是有些所谓的专家,把一个问题搞得悬而又悬,存心让老百姓不懂,更不用说喜欢和热爱了。

一直以来,宁波离婚律师赞同普法应当在贴近民众、贴近生活上下工夫,以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方式,使公众享受法律,感受法律阳光带来的温暖,而不是那种干巴巴的条文,不是内容枯燥、面目可憎的不知其意旨的法条讲解,相信其效果一定比动辄就搞的普法考试与竞赛、摆摊咨询、悬挂标语等形式,要有用得多,也深入人心得多。

如果再经过多年普法,还有人有“怀孕能不能离婚”的想法,那说明我们的法律、我们的普法是在做无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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