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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迅高圣远分居超过两年,按《婚姻法》会自动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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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迅和高圣远双双上了热搜,原因不是《如懿传》要开播,而是他们又双叒叕被传离婚了…结婚四年以来,他们被传离婚无数次。而这一次“被离婚”的理由是……在内地登记结婚的双方由于分居满二年自动离婚 ?

宁波离婚律师要明确告诉各位读者:想得美,那是不可能的事儿。

“我小姨子家庭闹矛盾要离婚,现已分居20天,结婚19个月,分居多长时间男方就可以申请自行离婚啊?要是我们坚持不离有啥办法啊?财产又咋分?”这是一个当事人向我提出的离婚问题。类似的,不止一次,有人向宁波离婚律师求证,是不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分居两年后就自动离婚了?

听到这样的问题,宁波离婚律师总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这是哪儿跟哪儿的事?难道说竟然有这样的规定,是我没有掌握?见我一头雾水,别人又问,那是不是三年就可以了?

必须要明确,我国目前的婚姻制度中,是不存在“自动离婚”,离婚只有两种途径:一是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二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以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形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就此两种,别无选择。

分居两年自动离婚的说法从何而来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这里有个三年。但这个三年已经是昨日黄花,不再适用了。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项规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宁波离婚律师心想,二年的出处或许就在于此。

但根据婚姻法,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只是可以成为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只能经过法院的判决或民政部门的离婚登记手续,不会因为出现这一法律事实而自动离婚,自行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问题由此产生,何为分居?

舶来词分居的渊源由来

宁波离婚律师记得清代外交家薛福成在《出使四国日记•光绪十六年十二月初十日》记载外国人的结婚分家制度:

“子既娶妇,与父母别居异财,甚者不相闻问。”

“别居”在国外是个成熟的法律概念,是指婚姻双方暂时或永久地解除同居义务但是维持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别居制度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该制度是在教会法禁止离婚的情形下,为解除夫妻双方不堪共同生活而设立。在当代,虽然许多国家都采取了离婚自由的法律制度,还有一些国家保留了别居制度。如大陆法系的法国、意大利,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等。

我国婚姻法没有关于别居制度的规定。《广东女性离婚人口现状考察》一文作者郑晨先生曾指出,面对广东离婚人口绝对数的不断增加及离婚率的提高,建议实行“别居”制度,即所谓的“试离婚”,让当事双方正式离婚前,分开生活一段时间,形成缓冲带,然后再考虑是否离婚。文章统计,中国约有1/10的离婚当事人复婚,说明“别居”制度有合理价值。考虑住房等现实因素,建议在广州、深圳等发达城市试行“别居”,条件成熟后再推广。

据宁波离婚律师所知,外国也有类似做法。过去,递交离婚诉讼的夫妇当天即可见韩国法官,如果夫妇两人当面对法官说同意离婚,离婚可在三分钟内完成。从2008年6月22日起,韩国的离婚程序是,向法院提交协议离婚申请书,之后提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协议书,最后在法官面前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即成路人。但在提交协议书之前,必须要经过“熟虑期”,否则不可协议离婚。有子女的夫妻离婚,熟虑时间为3个月,无子女则为1个月。

男女双方要离婚,肯定有离婚的理由和原因。感情这种东西,扯不断,理还乱,处于离婚战争中的双方,有时候是不可能理智的。但离婚是婚姻中的悲剧,是人生中的不幸。解除婚姻关系会给自身、第三人尤其是子女造成伤害,使得社会的稳定性受到影响。从伦理上,人们对于即将要离异的夫妻,都怀有一种期待的心理,希望他们破镜重圆。

按我国法律,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适用此条款,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首先双方客观上处于分居状态,即双方不共同在一起生活,不存在互相关照、同床共枕、同桌就餐等行为。即使夫妻双方仍然住在同一屋檐下,但没有实质上的共同生活,也构成客观上的分居状态。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有些夫妻,他们感情尚好,也不愿离婚,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这种情况,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二年。宁波离婚律师需要说明的是,首先,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二年。其次,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分居的法律实质是因感情破裂不和

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简单地理解为分开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条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别居住。但是,这种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他们可以利用种种办法,来满足夫妻之间的相互需要。所以,作为法定应准予离婚的夫妻分居的实质,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二年。

“夫妻分居满二年”须以证据证明。我国婚姻法虽然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规定为法定的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宁波离婚律师知道,在实践中要想凭借这条规定而达到离婚之目的,却着实不易。因为,证据是诉讼的灵魂,法庭认定必须要靠证据的支持。要想证明夫妻分开居住容易,但要证明夫妻之间连续满二年未有性生活,却谈何容易?特别是在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持不离的情形下,这种个人隐私性极强的证据,就更难以举出。

知名大律师冉志江曾经讲过这样一个案件:某曾身居部长高位的男同志以“夫妻分居满二年、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诉讼,他代理女方诉讼。该部长虽年过7旬,但宝刀未老,仍时有性生活。于是女方手提沾有该部长昨天晚上排泄精子的内裤,作为呈堂证据,该案结果自然可想而知。

法院审理离婚诉时,判决“准予离婚”的惟一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分居二年”的情形,只是作为衡量夫妻感情如何的一个标尺存在,而不能就此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关于“只要分居满二年,当事人想离准判离”的说法,宁波离婚律师可以说是毫无法律依据的。况且,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都要先进行调解,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而导致感情确已破裂的,也必须是在调解无效后才能准许离婚。

总之,婚姻因“有情”而在,因“无情”而亡,虽“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者,经调解和好了,说明感情没有破裂,说明夫妻情缘未了,法院则肯定不会判决离婚;反之,只要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不论其是否分居,法院都会判决离婚。

宁波离婚律师强调一下:不是一定要分居满二年才能离婚,不满二年或没有分居但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的,也可以判决离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并不导致婚姻的自动解除,而仅是成就了一个可以诉讼离婚的条件。

既非必要,亦非充分,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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