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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怎么处理管辖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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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管辖

张律师提醒:离婚诉讼是民事诉讼案件,自然遵循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的管辖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离婚管辖,张律师结合诉讼实务,总结了五个常用的管辖原则和一个特殊情况: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 1 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 1 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满 1 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张律师还要提醒读者,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的调解

在张律师的工作中,法院的调解程序同样非常重要,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张律师也称呼为诉讼内调解,这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

调解有没有?张律师认为如果处理得当,调解程序非常有用,可以化解当事人和法院的双向诉累。调解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倉和思想指导工作,妥善慎重地处理离婚案件。而且对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一般愿意执行,这不仅可以有效预防纠纷的进一步恶化,也减少了法院的执行工作。

但是张律师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否则就是侵犯当事人的权利。同时,调解要在査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分淸双方的是非责任。必要时可与当地的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共同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以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和好或达成离婚协议。

调解无非有三种结果:①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②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③调解无效,诉讼进入下一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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