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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要本地户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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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再现

朱某(男)与陈某(女)均为安徽户籍,二人同在宁波打工,通过一次同事间的老乡会认识后,开始发展恋爱关系。2011 年春节,二人在朱某老家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由于一同打工,互相照顾,感情良好。然而在 2014 年,陈某工作时认识了客户高某,系某企业高管,高某见陈某长得漂亮气质好,对其展开追求。2014 年年底,陈某为高某所打动,决定以感情疏远为由与朱某离婚,朱某同意,二人遂到工作地宁波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但是登记机关以二人户籍不在本地为由拒绝办理。

于是朱某和陈某打算于 2015 年春节回老家时办理离婚手续。然而春节时,高某来到安徽看望陈某,朱某得知此事后要求陈某赔偿其精神损失,否则就不同意离婚。陈某拒绝了朱某的要求,并在春节结束后回到宁波工作时,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案例解读

本案中,宁波婚姻登记机关对二人的离婚不予办理是由于《婚姻登记条例》第 10 条的规定,即离婚必须由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离婚,因此朱某与陈某只能在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即仅能到安徽办理离婚登记。

张律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2 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的住所地虽在安徽,但是其经常居住地在宁波,故应当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维权提示

对于协议离婚来说,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对于诉讼离婚来说,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即使户口不在本地,只要经常居住地在本地,本地人民法院即具有管辖权。张律师这里可以总结,户口所在地对于自愿离婚具有较大影响,但是对于诉讼离婚的影响并不大

此外,张律师说明的是法律的特殊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2 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离婚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的耗费,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实现最高效率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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