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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人口流动频繁,漂泊在外地的人,也有情感需求,也有离婚诉求。
宁波婚姻律师是110和华律网的特邀律师,经常看到有异地打工的流动人口发帖咨询离婚事宜,比如:
“您好!我是一个从外地来宁波慈溪打工的。由于我丈夫感情出了问题,所有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我不回去,能办离婚手续吗?都需要准备些什么?”
“我想咨询一下外地人怎么样离婚?”
类似的问题还真不少。问题似乎不难。但如果要认真解答,可能不容易。
宁波是个外来人口较多的城市,所以外地人向我咨询离婚诉讼时,我往往要问一下居住情况(含地址和时间长短),以确定是不是可以在本地法院起诉。
本地媒体的一则业余法律解答
2009年《宁波晚报》刊登了一则解答。有读者问:“我打算跟老公离婚,已经就相关问题达成协议了。但我跟老公都是外省户籍,目前都在宁波工作,有暂住证,请问能否在本地办理离婚手续?”
报纸上给出的解答是: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因当事人双方只有暂住证,都没有宁波常住户口,不能在宁波本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应持协议书和其他相关证明到夫妻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这真是一个让人哭笑不得的解答。
一者《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显系《婚姻登记条例》之误。二者就内容而言,问题、疏漏更多。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32条第1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就是所谓的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管辖)和诉讼离婚(法院管辖)两种路径。
上述解答在协议离婚这个环节上是正确的。但《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这么详尽的法条罗列还需要拙嘴笨舌的我进行解释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被告(可以是夫妻一方)在宁波居住一年以上,宁波即为经常居住地,宁波法院可予以受理。这更方便当事人离婚。
毕竟我们打工的在外赚点钱不容易,我们怎么舍得他们为了离婚花费钱财、浪费时间?
同为在异乡漂泊之人,我对这个解答很是不满。于是我先打这个热线号码,结果是限制呼入。我就给这个热线发短信,结果两天了也没得到回音。于是我又找了这个版面编辑的电话,可惜不巧,打了五次也没找见人;最后我又找整理这则问答的女记者,在费尽一天周折后,终于找到了。她在电话里说一定转告这位咨询人,但愿。但愿这两位打工者能听到我这个答复,能够达到离婚目的且不必长途奔波,不须耗用过多(在宁波法院,离婚如果没有20万元以上财产,法院只收50元钱,而且对这种双方意项明确的,应该很快就能结案;而在许多内地法院,往往要有乱收费的,详见前文《2018年离婚案件诉讼费多少?》)。
警惕二把式专家,误人不浅
据说这家热线是依托一家具有政府背景的社会团体创办的,是公益性质,似乎不宜苛求他们。但对二把刀式的专家还是要说一说。“二把刀”专指那些对某一行懂点(对外人来说)又绝对不懂(对专业人士)的人,这种人最害人。
宁波婚姻律师认识的一位法官在饭局上讲了一个系统内部的笑话,当年他在法庭工作。从部队转业一名军转干部,坐在办公室显著位置,反正是当事人来法庭他是第一个迎接者。农村老百姓懂什么呀?有法律问题来问(一般应该有点难度,如果简单还用问吗),他必定是第一个抢先回答,人家还以为是资深法官呢。至于结果,肯定是与法律不(太)符。
这让坐在稍后的几个法本学生大为光火。于是,如此几番后,专门找到庭领导,要求将这位好心的同事调整位置。他解释道这是对事不对人,法律人的良知不允许我们对这种给老百姓以误解的二把刀式专家无动于衷。
宁波婚姻律师在这里也提醒大家一下,坐在法院里的人不一定是法官,就是法官也不一定懂法律,懂法律的人也不一定回答法律问题都正确。
总之,您得自己长个心眼,特别是离婚等涉法问题,可以多找几个律师咨询一下,当然“一分价钱一分货”,你想那些免费的法律咨询,可能效果就不一定太好。您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法院,因为法官负有法定的解答群众法律咨询的义务,他们说的可能更权威一些。
大家漂泊在外,赚钱不容易。所以打官司一定要寻求少花钱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