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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婚姻律师谈谈非婚同居的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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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数十年间,我国《婚姻法》一直坚持婚姻自由原则,但社会中未必每个人都会选择进入婚姻生活,选择进入婚姻生活的人需要完成共营人生、照顾扶持的互相承诺。我国《婚姻法》采取行政登记婚制,要求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婚姻成立的关键性要素。

传统婚姻家庭模式的蜕变

宁波婚姻律师深刻地感受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前进,人们的社会观念也随之改变,两性结合的方式也打破了传统的婚姻家庭模式。传统的婚姻家庭模式固然提供了一种稳定的、互相扶持照顾的共同生活方式,但婚姻不仅仅是双方单纯的感情关系,还掺杂着复杂繁琐的人际关系与经济利益关系。而非婚同居同样可以满足双方互相照顾、共同生活的需求,却不受复杂人际关系与经济利益的束缚。

另外,传统的婚姻家庭关系崇尚着“男主外、女主内”的基本观念:男方在外打拼,支撑着家庭的经济来源,是家庭关系的顶梁柱;而女方则在家相夫教子,以自己的丈夫为生活中心,扮演着贤妻良母的角色,不参与社会经济生活,远离社会资源的争夺。由于女方无经济条件支持,其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地位相对低下,只能依附于男方,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随着越来越多的女性加入到经济社会的竞争中去,女性获得了更多的自由,在社会中的角色与地位也越来越重要。随着女性地位的上升,女性不需要再紧紧依附于男性,其拥有自己独立的地位和属于自己的社会生活空间。“嫁鸡随鸡”已不再是定律,登记结婚组成传统的婚姻家庭也不再是女性人生中某一阶段的必然选择。女性的独立使其不再紧紧抓住婚姻不放,不再仅试图通过婚姻来改变自己的命运。因此,非婚同居常常成为追求个性自由者选择的两性结合方式,他们喜欢享受非婚同居的结合方式所带来的更多的自由。

非婚同居已经成为我国潮流

非婚同居作为一种新型的两性结合方式,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尤其是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发达城市。在宁波婚姻律师看来,非婚同居方式已经不再仅仅是年轻时尚男女的两性结合方式,同时也是携子女的中年人以及老年人结合的无奈选择。非婚同居不但实现了个人的自由与私权利,而且也有其存在的客观现实原因,但是这种现象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与法律纠纷,比如: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负担、生活费负担、债务承担、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许多西方国家已对这种同居关系进行了相关的立法规制,使其得到合理的法律调整并引导人们正确处理非婚同居关系。但我国非婚同居关系立法规制非常欠缺,甚至可以说是一片空白。宁波婚姻律师认为,对非婚同居关系进行立法规制已是世界潮流,我国应结合本国实际情况,赶上西方国家的步伐。

人居住在一处;二是指夫妻的两性生活;三是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宁波婚姻律师的“非婚同居”基本上采取第三种含义,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双方共同生活、互相依赖,形成了包括感情、经济和性等方面的生活共同体。具体来说,非婚同居是指没有配偶的双方在没有违反法律任何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公开地、稳定地、持续地生活在一起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别要注意的是,非婚同居必须建立在双方都没有配偶的基础上,若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则可能构成违法同居甚至重婚罪,故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必须均无配偶。其次,非婚同居与登记婚姻在实质上并无区别,最大的不同在于非婚同居者没有经过合法的结婚登记程序,未达成法律上的婚姻状态。

由此可知,非婚同居是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者自愿地、公开地、持续地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结合在一起的民事法律行为。

非婚同居法律构成要件

(1)双方必须以共同生活为非婚同居的目的

同居双方应该像登记结婚的传统夫妻一样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生活在一起,建立一个包括性生活、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等内容的生活共同体。虽然非婚同居以共同生活作为同居的目的,但由于并未经过结婚登记,故不具有法律上的婚姻效力,而仅以共同生活作为维持的纽带,得不到法律上的保护。若同居的双方并无共同生活的目的,则无异于合租关系,合租的两人居住于同一屋檐下,没有性生活、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等共同生活内容,仅是分担租金、水电费等生活成本。

 (2)非婚同居关系是由双方共同自愿成立的

非婚同居关系的成立必须建立在双方都愿意的基础上,有没有结婚的主观意图并不影响非婚同居关系的成立。因而,非婚同居的方式多种多样,但宁波婚姻律师归纳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替代单身生活的同居,此种同居方式是指双方目前并没有结婚的意图,仅是以同居方式替代其单身状态;其二,结婚前的同居,此种同居方式本身真有登记结婚的意图,同居是为了更好、更深入地了解对方,检验双方是否真正适合生活一辈子,据此做出是否登记结婚的决定;其三,替代婚姻的同居,此种同居方式是双方终生无结婚的打算,由于惧怕婚姻、不符合结婚条件或其他原因而选择以同居的方式生活在一起,替代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其四,同性恋者的同居,此种同居是由于同性恋者不符合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登记结婚的实质性条件所形成的。由此可见,是否具有登记结婚的主观意图并不会影响双方非婚同居关系的成立,具有登记结婚的主观意图促使非婚同居关系更加稳固、持久,但其仅是非婚同居关系的情形之一,而不是非婚同居关系的成立要件。总而言之,非婚同居关系的成立必须是同居双方均自愿,而不管其是否具有登记结婚的意图。

(3)双方的非婚同居关系需持续一定的时间

双方只有同-居一定时间才能证明彼此之间的关系较为稳定,形成了一个包括性生活、政治经济生活等内容的共同生活体。几个星期、几个月的短暂同居仅能证明双方关系较为密切,可能发生了性生活等内容,但无法成立一个共同生活体。因此,只有同居持续一定法定时间的非婚同居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一般而言,需同居满1年。如果同居期间有中断,根据中断的具体原因再另行计算,同居双方因客观方面的原因中断同居关系,而当事人主观上并没有中断同居的意图的,期间就不需要再另行计算;如果当事人主观上有中断同居关系的意向并确实中断了同居关系后,又继续同居的,在法律上后一段同居应当重新计算同居期间。

(4)只有在双方均无配偶的前提下才能成立非婚同居关系

非婚同居双方应是均无配偶的,若其中一方或双方拥有配偶,则可能构成违法同居,受到道德与法律的双重谴责,若有配偶者与他人对外以夫妻相称、公开同居,则构成重婚罪,应受到刑事制裁。只有同居的双方均无配偶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可能超过法律的允许范围,构成违法行为。

只有符合上述构成要件,才可以认定为非婚同居关系。只有合法的非婚同居关系才能依据相应的法律规范,受到法律的调整。

对非婚同居应当建立法律规制

法律对于非婚同居这一现象的调整,是从刚开始的严加禁止,到后来的默许,再到现在的保护。纵观世界,西方大多数国家都已对这种同居关系进行了较完善的立法规制,当同居双方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进行有效的调整。反观我国,却对非婚同居关系采取回避态度,未对其进行相关定性与立法规制,相关法律法规还非常欠缺。非婚同居期间的生活费负担、忠实义务以及双方因某种原因导致感情破裂而解除同居关系时,孩子的抚养、财产的处理、债务的承担等问题均无法通过现行法律规范进行调整,这些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与法律纠纷,导致了社会的不稳定与混乱。

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有限制地承认事实婚姻,对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非婚同居给予与登记结婚同等的保护;对不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同居行为,规定可以补办结婚登记,而且婚姻效力溯及至双方完全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若未补办结婚登记又不涉及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而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可见,我国对非婚同居关系不再是采取谴责和否定性评价。我国法律并未对非婚同居关系作出禁止性规定,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的原则,故非婚同居并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即相当于法律默许非婚同居关系的发生。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同居,不仅会遭受社会与道德谴责,而且违反我国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我国法律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构成事实重婚,禁止破坏家庭的完整性,维护经登记的结婚者的合法利益,这实际上也是从反面规定非婚同居现象不属“违法”或“非法”。201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此条规定将“同居”暴力视为家庭暴力予以法律制裁。

尽管如此,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现象的态度还是有些模糊不清,这体现在目前只有零零散散的一些法律规范,宁波婚姻律师认为,立法机关还是应当系统地对非婚同居进行规制,在不干涉婚恋自由的前提下,保护好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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